Uber Eats并foodpanda! 公平会2大理由禁止结合

▲Uber Eats、Foodpanda两大外送平台合并案,全国外送员产业工会抗议资料照。(图/记者皮心瑀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针对外界高度关注的UberEats与foodpanda两大外送平台结合案,公平会今(25)日以2大原因禁止结合。公平会指出,113年12月25日第1732次委员会议决议认为本结合对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大于整体经济利益,且无法透过结合矫正措施确保维持竞争,故依同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依Uber与德商Delivery Hero SE签订股份买卖协议,Uber及Uber Portier B.V将收购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达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之结合型态。Uber于我国经营UberEats平台,以及富胖达公司经营foodpanda平台均为连接消费者、店家及外送员三方市场之餐饮外送平台。

公平会指出,本案影响层面深远,为审慎评估公平会举行多场公听会,搜集学者、专家、消保团体、餐饮店家、外送员之意见,另也进行市场问卷调查,对消费者、餐饮店家面对价格调涨之行为搜集资讯,以进行竞争法「假设性独占者检验」、「临界损失分析」等面向之经济分析。于公众意见征询阶段,也收到数百份公众表达意见,以及其他外送平台、潜在可能竞争事业,各相关主管机关之资料及意见,并请参与结合事业到会详为陈述意见,公平会针对各界意见均予以充分审酌评估。

公平会表示,于综合前述资讯后,委员会议认为UberEats与foodpanda结合具有显著之限制竞争疑虑,因UberEats所受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于foodpanda,结合后将消除此竞争压力,且其他竞争者对UberEats所能施加之竞争压力有限,结合后UberEats不受竞争束缚,更有诱因提高对消费者之价格及对餐饮业者之抽成。潜在竞争者难以及时且充分的进入市场,对UberEats产生竞争压力。再者,UberEats之交易相对人为个别消费者或多为中小型餐饮业者,也难以透过餐厅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绕过」餐饮外送平台,制衡UberEats的市场力,结合后将更欠缺抗衡力量。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申报人虽主张结合可提高外送网路密度,透过实现「密度经济」可提高配送效率,以及主张结合可扩大消费者与餐厅接触范围,并可为消费者及餐厅节省使用两个平台的成本,但经公平会审酌认为前述主张难以验证或于短期内实现,此非必须透过结合达成,且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明显不成比例。

申报人虽就结合案提出承诺事项,但经公平会审酌认为均属于短期暂时性的行为面矫正措施,且难以重建、维持结合前的竞争状态,与修复结合所造成之竞争伤害无关。

公平会决议认为UberEats及foodpanda结合案的限制竞争不利益大于整体经济利益,且无法透过结合矫正措施确保维持竞争,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