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触法、但我无罪!

吴景钦

法务部罗莹雪,针对太阳学运,除强调依法究责外,亦提及公民不服从者多入监服刑事实,致引发是否在干涉司法的怀疑。如此的猜测是否为真,自有待公评,惟此话语却点出了力行公民不服从者,于面对司法时的困境

著名小说家梭罗,于1849年,为抗议美墨战争及奴隶制度,于拒绝缴税遭逮捕出狱后,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公民不服从」之短文。而根据其主张,基于维护更高法律道德上的价值人民有权拒绝服从不公不义的国家法律或政策。

而公民不服从虽强调非暴力,却未必代表其不会违法,甚而在大部分的情况实践者乃不惜以触法方式,来对抗与突显不正法律之存在,致必须面临事后的法律究责。而因此等主张并非属实定法权利,故关于所谓不公、不义、非暴力,或者是否必须在用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才得实施抵抗等之意义要件,皆处于模糊与不确定的状态。也因此,欲以公民不服从来阻却违法,于司法实务肯定有相当大的难度。

比方说在过往,耶和华见证人基督徒因秉持对上帝信仰,而否定战争与武力,致与宪法第20条课予人民服兵役义务产生严重冲突。而为避免让人有假借宗教之名而行逃兵之实的质疑,这些教徒乃选择入伍,并在拒绝穿军服、拿武器下,被以抗命罪起诉、定罪且入监服刑,以坚持上帝法的理念来彰显不正的人间法。只是根据过去兵役法规定,只有遭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禁服兵役,则在陆海空军刑法第47条第1项的抗命罪,最重仅为五年的情况下,这些教徒除非达到四十五岁的除役年龄,否则,即便服刑完毕,仍得再服兵役,致陷入「入伍、抗命、服刑」的循环恶梦中。

大法官于1999年,针对此等案件释宪声请,所做出的释字第490号解释,不仅未论及公民不服从的主张与权利,更认为如此一再处罚的规定乃符合比例性,亦无违一行为不二罚之宪法原则,致完全显露出司法保守的一面。不过也因此案之故,促使立法院于2000年修正兵役法,而有了替代役的产生。所以,如果连最和平、最温和的拒绝服从,都难免于牢狱之灾,则若采取进占国会、卧轨,甚或是白米炸弹的手段为诉求,恐更难见容于司法,最终就仅能靠总统行使特赦为解脱。

总之,实践公民不服从者,基于更高的信仰与价值,就算被法院判决有罪,仍会坚信与坚持自己的无罪性,致属于典型的良心犯,而成为社会改革原动力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