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触法、但我无罪!
法务部长罗莹雪,针对太阳花学运,除强调依法究责外,亦提及公民不服从者多入监服刑之事实,致引发是否在干涉司法的怀疑。如此的猜测是否为真,自有待公评,惟此话语却点出了力行公民不服从者,于面对司法时的困境。
著名小说家梭罗,于1849年,为抗议美墨战争及奴隶制度,于拒绝缴税遭逮捕出狱后,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公民不服从」之短文。而根据其主张,基于维护更高法律或道德上的价值,人民有权拒绝服从不公、不义的国家法律或政策。
而公民不服从虽强调非暴力,却未必代表其不会违法,甚而在大部分的情况,实践者乃不惜以触法的方式,来对抗与突显不正法律之存在,致必须面临事后的法律究责。而因此等主张并非属实定法之权利,故关于所谓不公、不义、非暴力,或者是否必须在用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才得实施抵抗等之意义与要件,皆处于模糊与不确定的状态。也因此,欲以公民不服从来阻却违法,于司法实务肯定有相当大的难度。
比方说在过往,耶和华见证人的基督徒因秉持对上帝的信仰,而否定战争与武力,致与宪法第20条课予人民服兵役之义务,产生严重冲突。而为避免让人有假借宗教之名而行逃兵之实的质疑,这些教徒乃选择入伍,并在拒绝穿军服、拿武器下,被以抗命罪起诉、定罪且入监服刑,以坚持上帝法的理念来彰显不正的人间法。只是根据过去兵役法的规定,只有遭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禁服兵役,则在陆海空军刑法第47条第1项的抗命罪,最重仅为五年的情况下,这些教徒除非达到四十五岁的除役年龄,否则,即便服刑完毕,仍得再服兵役,致陷入「入伍、抗命、服刑」的循环恶梦中。
而大法官于1999年,针对此等案件的释宪声请,所做出的释字第490号解释,不仅未论及公民不服从的主张与权利,更认为如此一再处罚的规定乃符合比例性,亦无违一行为不二罚之宪法原则,致完全显露出司法保守的一面。不过也因此案之故,促使立法院于2000年修正兵役法,而有了替代役的产生。所以,如果连最和平、最温和的拒绝服从,都难免于牢狱之灾,则若采取进占国会、卧轨,甚或是白米炸弹的手段为诉求,恐更难见容于司法,最终就仅能靠总统行使特赦为解脱。
总之,实践公民不服从者,基于更高的信仰与价值,就算被法院判决有罪,仍会坚信与坚持自己的无罪性,致属于典型的良心犯,而成为社会改革的原动力。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