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羈押必要!鄭文燦羈押48天 2800萬元交保理由曝光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涉贪羁押桃园看守所,桃园地检署将全案侦结,移审桃园地院,经合议庭调查,今天凌晨谕令郑文灿以2800万交保候传。记者陈恩惠/摄影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涉嫌在桃园市长任内处理土地变更案收贿500万元,桃园地检署昨天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罪起诉,具体求刑12年。郑文灿羁押48天后移审,桃园地方法院漏夜开羁押庭,认定郑有逃亡之虞,但审酌案情等情形无羁押必要,今天凌晨裁定2800万元交保,并命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中正区住所,以及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并禁止接触同案者。

桃园地检署昨天针对郑文灿、杨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兴等11名被告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提起公诉,其中侦查期间遭羁押的被告郑文灿、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兴一并移送桃园地方法院。桃园以人工抽签方式方案,抽中廖奕淳法官(群股)担任受命法官,漏夜开庭。

经合议庭讯问后,今天凌晨强制处分结果出炉,郑文灿最后以2800万元交保。桃园地方法院指出,经合议庭讯问后,被告郑文灿否认涉犯检察官起诉的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的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但同案被告具结证述、监听译文、行动搜证及通讯软体对话纪录等证据可佐,认为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

合议庭认为,郑文灿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的基本人性,及被告郑文灿职业、社经地位、经济能力,综合研判,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郑文灿面临未来之重刑风险,倾力逃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法执行的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

但合议庭也审酌此案在检察官侦查完备提起公诉,且被告郑文灿先前已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加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于同一时间已经司法机关通知到案,随后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见已一段期日,重要证人于侦查中均已具结证述。

桃院认为,虽然郑文灿与共犯间陈述有歧异,但卷内有客观的监听译文、市府会议纪录等证据可佐,检察官起诉内容已经清楚指出郑文灿涉犯罪嫌的范围,且提出相当证据足以佐证,后续法院审理时,共犯或证人证词若有翻异,属证据证明力判断问题。

合议庭综合考量郑文灿涉案情节、逃亡可能性、此案侵害法益程度,及被告家庭经济状况等,并权衡国家司法权对犯罪之追诉遂行公益、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情,经合议庭评议结果,认现阶段命郑文灿以2800万元具保,并予以限制住居于台北市中正区住处,及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并禁止对同案被告、证人等人接触,应足对被告产生相当拘束力,可作为羁押替代手段,而无羁押必要性。

另,被告廖家兴因坦承业务侵占、文书登载不实、洗钱罪等罪嫌,经评议后命6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等;被告廖力廷、廖俊松坦承行贿,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二人所涉案情节程度不同、羁押迄今被告廖力廷坦认犯行、被告廖俊松大致坦认犯行,经评议认分别命被告廖力廷25万元具保、限制住居;被告廖俊松110万元具保、限制住居,二人都分别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

此外,被告侯水文则在地院讯问时坦承起诉书所载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职务上行为交付贿赂罪,并详实交代所涉犯行,合议庭考量其涉案情节、逃亡可能性、被告也请求具保,最后命205万元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

桃园市前市长郑文灿被依贪污罪起诉,检方求刑12年。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