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豪》司法警察的转型正义 勿再让警察背黑锅

近日各大媒体版面论坛讨论最火热话题,除了虐童案引发的「私法正义」之外,莫过于《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存废问题,在媒体投书者有警大博士生法官检察官,甚至还有法学教授,显见这个议题受到高度关注;笔者仅以在第一线执法者立场,表达心声

首先,我们翻开《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看一看,这部法律是在民国34年国民政府时期公布施行,分别在36年及69年修正过2次,最近一次修正距离现在也将近40年,而且是在戒严时期,同时期的产物:《惩治叛乱条例》及《惩治盗匪条例》都已经废除,《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存废确实有检讨的必要。

对于《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存废的正反意见,笔者表示尊重,无意评论;但以自身的想法,认为最不能接受的,莫过于滥用警察填补院检人力不足以及对于警察人事奖惩处分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1条所定「侦查执行事件」让院检对于非属侦查犯罪无法源依据之事项滥用警力实务上在106年甚至出现因「一例一休」上路检察官被司机「丢包」后,求助警方充当驾驶的离谱现象;另外遭到监察院的纠正与调查的98年彰化县议长白鸿森入监监控工作案、99年前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交保后台湾高等法院要求警方同行监督案,以及社会瞩目案件被告交保期间要求至派出所报到,日后弃保潜逃,却让警察背负舆论的指责,进而遭受行政惩处,足证以此作为指挥警察执行工作之依据显然不当。

警察工作包山包海,各机关都有人力不足问题,法警、司机人力不足,法院或地检署应自行谋求解决之道,不应转嫁要求警察持续戒护或充当司机驾驶,以致于影响警察本职工作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11条院检得迳予司法警察(官)奖惩并得函请该管长官予以撤职或其他处分的规定,更是离谱,警察是内政部或地方政府所属,不是领司法院法务部薪水,平时工作考核年终考绩也不是司法院或法务部来评核,有这样的权限显然不合理

不论是院检警,刑事司法侦查实务工作的辛劳程度是不足为外人道的,若非有高度的热情实在很难坚持下去,笔者侦办案件所接触到的检察官、事务官书记官无一不是在案牍劳形中兢兢业业,希望《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存废的议题不要造成院检与警方的对立,也请大家给所有燃烧自己在刑事司法工作岗位上克职责的从业人员多一点掌声

作者警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