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施政谬策!请移民署查贿选?

▲日前在警政署举办的座谈会中,内政部徐国勇指示,移民署也应加入查贿。(图/记者吴奕靖摄)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

随着总统与立委选举的接近,查贿工作也成为检警机关重点。日前在警政署举办的座谈会中,内政部长徐国勇指示,移民署也应加入查贿。这种说法或为强调政府查贿之决心,却无视法律的优位性。

内政部移民署其主管事务入出境事务。而就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的法律效果,虽多为行政罚,但亦有刑罚存在,如第73条第1项,以非法方式运送物品罪,故移民署就此等事项亦具有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地位

但此等必须法律授权的司法警察,其所能行使职权仅以法律规定者为限。目前包括《移民法》、《国安法》等,既然无授权移民署可以查察贿选,检察官自不能指挥其查贿,身为移民署长官的内政部长,擅自叫移民署查缉贿选,有违法治国原则

司法警察虽为检察机关辅助机关,但并无强制处分权,对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若不到场,司法警察也可向检察官声请拘提票,以强制其到场。又司法警察亦可得检察官许可,向法官声请搜索票为搜索。甚至司法警察也有逮捕现行犯通缉犯,以及紧急逮捕与搜索权。显见司法警察虽在形式上听命于检察官,却在犯罪侦查上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可以查察贿选者,除一般警察机关外,亦属于调查局的职权。(图/翻摄自Google Maps)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项,具有犯罪调查权限者,主要为警察与宪兵,至于其他机关,根据此条项第3款,若依据法令,就特定事项具有犯罪调查权者,也因此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故就非属警察、宪兵的机关,是否有司法警察的权限,就应看法律有无具体授权。如廉政署廉政官针对公务员贪渎案件海巡署针对走私案案件都是。

就目前的贿选查察,乃是以检察官为主体,但因其以一人独任办案为原则,面对查贿工作,势必得由警察机关大力帮助。至于目前可以查察贿选者,除一般警察机关外,亦属于调查局的职权,也成为检察官可以指挥调查贿选的司法警察。

或许,一个可以勉强解释的理由为,内政部长的所谓查贿,只是叫移民署加强对移民的反贿选教育及接收贿选资讯,这不会对人权造成侵害。惟关于反贿选的宣导,本就是各行政机关的例行公事,而对于贿选情资的搜集,并非移民署的职权,若有收到此类情资,也必须移送检察警机关处理,实无庸内政部长多言。

为了维护选举的公平与廉洁性,内政部要求警察机关强化查贿工作,无可厚非,只是若要求无贿选调查权的移民署加入,甚至还强调高雄地区是查贿的「重中之重」,既违反法律,也让人对执法的公平性产生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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