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食安自治条例三读通过!若遭中央否决将申请释宪
记者罗婉庭/新北报导
新北市议会8日下午三读通过「新北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第6条之1、第17条之1修正草案,增列瘦肉精零检出条文,同时增订罚则,若猪肉以及加工制品检出乙型受体素(瘦肉精)、未超过安全容许标准者,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得依次开罚。
新北市议会国民党团于定期会延长的最后一天甲动,以人数优势完成修正案三读。至于抵触中央母法的疑虑,法制局长吴宗宪表示,并无抵触母法问题,依地方制度法第25条,地方规定可以较中央更严格,但是修正案后续仍须送中央核定,若遭到否决,会考虑争取释宪。
陈润秋表示,依照惯例,行政院大约1到2个月即可通过核定,如稽查到新北市内猪肉及其制品之瘦肉精超过食安法安全容许量0.01 ppm,将依食安法开罚6万元至2亿元,若介于零与0.01 ppm,得依自治条例开罚3万至10万元,并按次处罚。
该修正案为周胜考、王威元、白珮茹、江怡臻、宋明宗、李翁月娥、林金结、林国春、邱烽尧、金中玉、金瑞龙、洪佳君、连斐璠、陈明义、陈伟杰、陈仪君、陈锦锭、游辉穴、黄林玲玲、黄桂兰、杨春妹、廖先翔、刘美芳、蒋根煌、蔡健棠、蔡锦贤、苏泓钦、忠仁・达禄斯、马见LahuyㆍIpin、宋两蓁NikarㆍFalong等人共同提案。
修正草案条文内容:第六条之一:本市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之猪肉及其相关产制品,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第十七条之一:违反第六条之一规定者,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违反第六条之一规定检出乙型受体素含量超过安全容许标准者,依前项规定办理;未超过安全容许标准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