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肝混充鹅肝 铁板烧老板娘改判5个月
家蒂诺铁板烧餐厅李姓老板娘涉嫌以鸭肝混充鹅肝供餐,遭顾客控告,一二审均依诈欺、食安法判1年6月。更一审认定李女仅犯诈欺,轻判5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本报资料照/袁庭尧高雄传真)
高雄卢姓消费者带老婆上高级铁板烧餐厅、花7216元想品尝鹅肝,孰料店家竟以鸭肝混充,气得告上法院。李姓老板娘一、二审均依诈欺、食安法遭判1年6个月。更一审法官认为,餐厅用鸭肝替代鹅肝并无违反《食安法》,仅依诈欺罪轻判李女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2016年9月9日卢姓夫妇在家蒂诺铁板烧餐厅用餐,两人花了7216元点了「精选双人海陆套餐」,内含鹅肝酱前菜。卢男事后在网路上看见餐厅前员工爆料该餐厅以鸭肝混充鹅肝,愤而提告。
李女辩称,产地发生禽流感才使用与鹅肝同等级的鸭肝替代,占套餐比例不高,且有要求员工在客人点餐时告知,餐厅并无诈骗意图。但卢男控诉,和老婆就是特地去吃鹅肝,当天并没有人告知他鹅肝用鸭肝取代。
家蒂诺前员工则证称主管指示「客人问起再告知是鸭肝」,钟姓主厨则供称餐厅开业以来从来没有进过鹅肝。李姓总务也表示,上游进货厂告诉她鹅肝市价太贵,台湾不会进口。
法官查出,该餐厅鹅肝餐点卖出3500多份,不法获利逾1558万元。一审认为李女涉及诈欺、违反《食安法》第49条第1项,判其1年6个月。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时认为,《食安法》第49条第1项立法理由是为了遏止不肖厂商「劣质品混充优质品,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但据高雄市餐饮工会指出,鹅、鸭肝在国外料理界属可替代食材,同等级鹅肝价格不必然高于鸭肝。法官表示,本案是否构成食安法「搀伪假冒」原则,或仅属「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实」,需发回下级审再调查厘清。
更一审法官认定李女并无违反《食安法》,改判5月、可易科罚金,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