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预售屋购买权 依价差课税

财政部指出,预售至转售的「成交价额」,是指受让人实际支付让与人的价额;「取得成本」则为让与人已支付价额。相对的,「可减除费用」如未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只能按成交价额×3%,以30万元为上限,并以成交价额-取得成本-可减除费用计算课税所得及应纳税额。

例如,甲君2022年2月5日与A建设公司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房地总价1,000万元,甲君依约支付签约款200万元,之后于112年3月9日转卖给乙君,约定乙君应支付甲君300万元,并由乙君支付余款800万元给A建设公司。

由于甲君预售屋权利取得日为2022年2月5日,交易日为2023年3月9日,成交价额为3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可减除费用为9万元(未提示证明文件,按成交价额300万元×3%),课税所得为91万元(300万元-200万元-9万元)。另外,甲君自2022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9日,持有期间在两年以内,适用税率45%,因此应纳税额为40万9,500元(91万元×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