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雇用廟祝等廟務人員 內政部:須符合勞基法

媒体报导台南地区某间庙宇近期张贴「庙祝」征人启事,仅有月薪2万5,000元、月休2天,经台南市政府劳工局确认该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基法规定。内政部3日呼吁,宗教团体雇用庙祝等庙务人员,须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维护宗教服务人员权益。

内政部3日表示,经洽据劳动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9月8日劳动1字第0980130696号公告,传教机构雇用之劳工,自99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因此,传教机构与所雇劳工间,即寺庙与庙祝或行政人员间,如具雇佣关系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

至于寺庙之「志工」或「义工」者,由于无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等,不适用劳基法。因信仰感召,自愿终身奉献服务的神职人员,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团体负责照顾,原则不适用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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