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2)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动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即属于第⑦项中的“红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企业中取得的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其他资料。

(5)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是由办税人员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其他税

1.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为了体现国家的利益,促进合理开发和使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国家对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耕地占有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规定区域内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收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规定幅度差别税额。

2.财产税

是指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和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以房产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以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车船使用税。是指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地方税。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采用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

(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税率适用30%至60%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

3.特定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投资方向,实行差别税率,包括2%、5%、10%、15%、30%五个档次。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有按凭证所载金额和按件定额征收两种。前者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到千分之一;后者税额为每件五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乡的维护和建设,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专用于城乡建设维护的一种税,属于目的税性质,即属于专款专用的税种。采用0.5~1%的幅度税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

三、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依法纳税:

1.办理税务登记

这是整个纳税程序的首要环节。建立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置帐簿,正确核算

帐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建帐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为保证纳税人真实记录其经营活动,客观反映有关纳税的信息资料,防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帐簿、凭证的管理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查帐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独资企业从业情况、生产设备、耗用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征税的一种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征税的一种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帐薄、难以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型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5.税款征收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个人独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个人独资企业未按照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6.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个人独资企业实施了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或处罚的决定有争议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个人独资企业偷税、抗税的法律制裁与合理避税

(一)偷税的法律制裁

1.偷税的概念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税税款的行为。

2.偷税的法律制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二)抗税的法律制裁

1.抗税的概念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抗税的法律制裁

对于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三)合理避税

1.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的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回避是在充分了解税法缺陷的前提下,并尽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有别于不了解税法,或者虽然了解税法,但仍要违法逃税。

2.避税的原因

(1)税法自身的原因。

①税负重。税收这种财政收入形式是无偿、单方面的财富转移,对纳税人来说是财富所有权的彻底让渡,所以,一旦税负过重,纳税人便想减轻税负和逃避税负。

②税负不公平。税负不公平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税负不公平必将刺激相对税负较重的纳税人避税。

③漏洞太多。如果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概念含糊不清,减免条件过低,税源不稳,纳税环节过多、过散,起征点过高等都会导致避税。

④征管不力。税务机关工作效率低,或者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违法等都是征管不力的表现,都将直接导致避税。

⑤处罚不严。现实生活中,避税和逃税常常是伴生的。如果税务机关对逃税处罚不严,势必强化避税行为。

(2)税法以外的原因。

①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这种可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说明自己不属于某税的纳税人,则不必纳该种税。

②社会风气不正,道德水平低下。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常常逃避社会义务和公民责任,以致避税;税务机关也会出现征税责任感不强,甚至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3.避税的方法

合理避税的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和对客观经济环境的认识和利用,也即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熟练掌握与自己税务相关的税法知识,寻找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征管缺陷,并尽可能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合理避税服务。从纳税人的角度看,避税方法分为直接税避税方法与间接税避税方法。

(1)直接税避税方法。

①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而商品价格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为合理避税,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在本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售,高价进货,使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实现更多的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

②最大成本组合法

最大成本组合法是指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这个最佳成本值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以实现避税的目的。用成本组合法避税绝非是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按政府所允许的成本计算程序、核算方法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的企业内部核算活动。

运用最大成本组合法是最有效地减少所得税的手段。一般是以材料计算法、折旧计算法、费用分摊法三种具体方法进行的。

(2)间接税避税方法。

①新产品避税法

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以达到避税目的。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的产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条件,并得到有关部门的鉴定及税务机关的同意,将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②横向联合避税法

横向联合避税法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横向联合避开交易外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实践中,一些企业充分利用国家为了鼓励再投资,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及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减免税规定,以寻求避税。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这些企业尽可能地挂靠在“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的名义下,以横向联合求得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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