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管理(1)

一、个人独资企业贷款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一定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也是商业银行业务的核心。

(二)贷款的种类

1.贷款按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2.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

(1)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又可分为: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三)贷款的期限

1.贷款期限确定规则

《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依据的因素有三个: wωω_ttκд n_C ○

(1)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2)借款人还款能力;(3)贷款人资金供给能力。

2.贷款最长期限规则

(1)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3.贷款展期规则

(1)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2)贷款展期应当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

(3)贷款展期应当得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如贷款人采用的担保贷款展期,则需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的证明,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从而使担保落空。当然,事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4.个人独资企业贷款期限

银行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贷款数额一般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的30%-50%以下。贷款期限的具体规定是:

(1)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牧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

(2)购置必要的经营器具、小型设置、小型运输工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举办的摊位建设,在保证有偿还贷款来源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贷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4)对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对其购置生产经营所急需的少量设备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或者先支后提性的资金需要,如能保证在12个月内偿还贷款的,银行可适当给予支持。

(四)贷款的政策

贷款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政策在信贷领域的体现,也是贷款原则的具体实施。贷款政策包括资金供应政策和利率政策两个方面。

1.资金供应政策

信贷资金的供应政策就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分行业、分企业、分产品等确定投资方向,实行贷款倾斜,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贷款效益。具体要掌握三条:一是充分供应的部门或企业,可以优先给予贷款,保证资金供应;二是对于按计划供应资金的部门或企业,应严格按计划发放贷款,一般不能予以突破;三是对从严供应资金的部门或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市场发展需要,认为确有必要,方能予以贷款,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予贷款。另外,要严格遵守“五个不贷”和“十个不准”纪律。

“五个不贷”是指:

(1)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和未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建设的不贷。

(2)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能耗高、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及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不贷。

(3)超计划和计划外亏损企业,以及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不贷。

(4)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不贷。

(5)国家已经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然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决定的不贷。

“十个不准”是指:

(1)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支出。

(2)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

(3)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

(4)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债。

(5)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

(6)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

(7)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8)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

(9)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货,收取利息。

(10)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贷款。

2.利率政策及规则

利率是利息额和本金之间的比例,一般用年利率和月利率表示。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银行资金投向和投量,因而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1)利率政策。

利率政策包括利率水平和差别利率两个方面。

①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是指贷款利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比较,能够使利率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为标准。社会平均利润率是制定利率的重要依据;金融市场上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也影响着利率的高低;同时,一个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也起着重要作用。银行应该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为依据,考虑社会上资金的供求情况,结合国家经济政策重点,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调整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使之稳定协调发展。

②差别利率

差别利率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着行业差别、期限差别、用途差别等原则,按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优惠利率等形式,形成的不同的贷款利率。差别利率有利于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贷款运用上差别利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执行合同情况、经营管理水平、恪守信用状况评定企业等级。对于一、二类企业,利率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对于三、四类企业,利率按规定标准上浮20%左右。

b.贷款期限上差别利率。一般来说,期限越长,由于风险越大,利率越高。如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一般是指一年期内周转性贷款利率标准,若是属于垫支性质、期限较长的,应该上浮30%左右。

c.政策上差别利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鼓励支持某类行业、企业、产品或地区,实行优惠利率,以促其加速发展。

d.贷款用途上差别利率。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期归还,否则就要加息或罚息。

通过差别利率,可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促使企业重视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利率规则。

①贷款利率规则

贷款人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现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1996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为l0%,农村信用社为40%。贷款人确定每笔贷款利率的依据是法定利率的上下限和自身资金供求情况、借款人资信等级等因素,西方商业银行称之为贷款定价。

②展期贷款利率规则

a.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b.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③逾期贷款利率规则

我国以前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1996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计息按万分之四的日利率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后按此利率计收利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上再加此利率)

④贷款贴息规则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⑤利率管理规则

a.结息规则。各类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b.利率调整不破合同约定规则。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仍按合同规定利率执行,不得分段计息。

c.停、减、缓、免利息规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五)贷款的方式

根据各种贷款的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和不同要求,在具体发放和回收贷款时,有以下四种方法:

1.逐笔申请,逐笔核算,逐笔核定期限,到期收回

这种方法要求企业每需要一笔贷款,都要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对每笔贷款加以审查,若是同意发放,则对每笔贷款都要核定期限,贷款到期则要按期收回。收回的贷款仍然是银行可用于发放贷款的指标,可继续周转使用。它适用于工业部门的超定额贷款。

2.逐笔申请,逐笔核算,逐笔核定期限,到期收回,贷款指标一次使用,不能周转

这种方法与前一种相比较的不同点在于:到期收回的贷款不能周转使用。它适用于临时性和专项用途的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预购定金贷款,临时贷款等。

3.一次申请,集中审核,定期调整

这种方法是企业一年或一季办理申请手续,银行一次集中审核。平时企业需要这方面贷款时,由银行根据可贷额度定期主动进行调整,贷款不受指标限制,企业不必逐项申请。它适用于结算贷款。

4.一次申请,集中审核,确定指标,自动增减

这种方法是企业一年或一季申请贷款,由银行集中审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内的贷款指标,企业进货时自动增加贷款,企业销货时自动减少贷款。贷款不定期限,在指标范围内可周转使用;若是要突破指标,则要另行申请。它适用于工商业的周转性贷款,如工商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六)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

促进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有利于解决小企业贷款难、资金不足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各商业银行要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充实信贷管理队伍;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大银行在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切实办成为小企业服务的主体;城乡信用社要真正办成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人股,由人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的合作组织,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和担保。

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意见》要求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各金融机构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业资信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贷款程序

(一)申请贷款

1.申请贷款的条件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通常要考虑企业的资金状况、管理水平、合法性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并规定了必备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要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这表明企业具有合法性,银企双方彼此可以以独立的经济主体身份对待,出现问题可以按有关法规处理。

(2)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对外有签订交易合同的权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承担还款的责任和风险。

(3)企业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并建立流动资金的补充制度。企业拥有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是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是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风险的物质保证,也有利于银行资金的安全,防止遭受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4)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有经济收入和还款能力。开立帐户是建立银企经济往来关系的基础。银行贷款的运用和归还都要通过帐户进行,同时也是银行了解贷款运用情况的重要途径。

经济收入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的重要保证,否则,信贷资金就不能连续不断地进行。

(5)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正当经营,及时向银行提供报表等有关材料。

(6)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

2.申请贷款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含借款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果是保证贷款的,尚需提交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如果是担保贷款,借款人尚需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对贷款申请的审查

1.贷款调查

银行将就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调查:

(1)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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