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在全党、全国人民心中,树立起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坚定有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经历了很长的具有浓厚专制集权色彩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习惯等原因,人治的思想仍然在发生影响。不少人,包括不少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尚跟不上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法治观念淡薄,缺乏依法办事的能力。所以,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广大党员干部应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摈弃“人治”思想,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对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第一,要坚信现代社会的国家管理必须实现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规范化及稳定性,它可以将社会发展的各方面纳入到稳定的格局内进行。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国家里,开创和推进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需要依照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来加强领导与管理,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法律可以通过疏导和解决社会利益冲突而起到“减压阀”的作用,既能使矛盾和冲突被揭露、宣泄出来,又能通过和平的、公正的方式予以合理解决,从而小的不稳定和不间断的社会变迁不致酿成大的动荡,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努力实现社会风气健康、社会治安良好、犯罪率降低,使人民群众有充分的安全感,可以将饱满的精力投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一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针对“**”中法治被严重破坏、人治横行的惨痛教训,邓小平语重心长地指出:我总认为把一个国家,把一个党的安危系在一个人身上,是很危险的,是靠不住的。我是主张法治的。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在南方讲话中再一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针对“**”中出现的问题,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
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应该说,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现代法治观的核心。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自觉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增强法制观念的前提和基础。领导干部一方面要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对法律的概念、本质、发展和作用等要有所了解,特别是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另一方面要学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三,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坚信法大于权。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法律制度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威工具与手段,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必须依法行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具体利益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都会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我们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在心里坚定一个观念: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因此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才能维护我们党的权威,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第四,要注重在实践中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能力。要有意识地在应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要善于总结自己和别人在依法办事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思考,以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提升法治能力。特别是对于从事基层工作的同志,更要注意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应用,能够做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尤其要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工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政府管理职能“越
位”、“缺位”、“错位”,管理方式单一、职权交叉等突出问题。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改变过去那些“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和做法,有利于理顺政企、政事关系,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使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从而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
第五,加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党的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把领导干部是否知法守法、是否按法律办事,作为新时期领导干部能否胜任领导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并作为职务考核、升降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而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这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客观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实践证明,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防范腐败的制度。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再加上“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是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取消和调整一批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审批事项。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减少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纪违法的机率,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举措。
总之,加强法治建设,对于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如果说,依法行政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个转折,那么,“依法执政”,则是我党执政理念在继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的又一重大发展。依法行政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那么,依法执政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党只有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党的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法律,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才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并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树立起共产党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保证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