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权力都存在着变异的可能,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制约有两大路径,一方面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方面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权力才不敢恣意妄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一、对权力进行制约:历程、意义与问题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权力监督和制约
正确行使权力,让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大问题。我们党的领袖和党的文献,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有许多重要论述和明确规定。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指出:“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同志阐述了“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995年,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把“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13年1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总书记还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2013年4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总书记的所有这些重要论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重要文献也都对正确行使权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总纲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章条文中指出:“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正确行使
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1956年,党的八大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健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全面阐释。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更加明确。
(二)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大意义
实践证明,不管是贪污也好,渎职也罢,均与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有关,由此导致的腐败不仅破坏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直接影响到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从源头上斩断贪腐之手,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权力运行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这样,权力的纯洁性、服务性才能得到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得到实现。
第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政治文明的基础。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可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尊重人类经过无数次试错后而积淀下的常识。源于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和人民的监督,这是不证自明的常理。
第二,只有真正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原来集中在政府手中的资源调节和分配权力,已经越来越分散到市场中,但是,政府手中仍掌握着相当多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的统计都显示,目前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和部门。
第三,有阳光权力才会充分约束行政成本,促使公权力把财政用在公务上。有阳光权力才会有高效服务政府,人民目光的聚焦和民主法制的压力,会促使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公共管理的服务水平,祛除人浮于事和官僚主义等机关弊病。同时,需要以创新精神抓紧构建惩防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科学发展观和中央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治腐败分子。
第四,只有以制度去遏制贪欲,从让人“不想贪”,跨越到“不敢贪、不能贪”,才能建成让人称羡的廉洁政府。这就需要以极具约束力和威慑力的“阳光法案”作为前提。毕竟,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利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反腐败斗争,不仅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具有立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决策效率高、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
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随着党和国家各项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备,我们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要看到,在一些具体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是权力配置和结构不尽科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的没有形成相互制约。如有的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大,一个处几个人就有管着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资金的权力,并且随意性比较大。
二是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有的官本位思想严重,颠倒了自己和人民的主仆关系;有的认为权力是自己“挣”来的,忘记了权力的真正来源;有的在金钱美色的诱惑下,放弃了本该坚守的权力观……在种种错误权力观的诱导下,部分人把权力看作一己的工具,当成牟取私利的捷径,拒绝公开,害怕阳光,搞暗箱操作、地下运行;或者贪污腐败,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或者官气十足不作为,对待群众冷、硬、横,对待工作拖、拉、推;或者昏庸懒惰乱作为,拍脑袋创意、拍胸脯决策、拍屁股走人。
三是权力边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有的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有好处就抢,有责任就推。有的领导干部什么事都管,什么权力都敢用,随意插手工程建设、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审判,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四是权力缺乏法制约束。有的权力不是依法设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因为程序违法而使工作陷于被动。
五是权力运行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和“潜规则”问题突出。能否逐步树立“透明”意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考验着每个权力运行者的权力观。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一切权力运行者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党对亿万人民的庄严承诺。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权力,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最直接方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把对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交给人民,通过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从而真正实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六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有力,各种监督的合力不强。党内监督制度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还不够完善,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核心原因在于制度不够健全,障碍和漏洞较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与权力监督制约有关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机构部门在不断的调整充实。目前,承担着党内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有下述三大机构部门:党的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部门,国家监察部和地方省市县监察厅(局)。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省市县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应该说,我国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部门机构已经不少,体系也很完整。但是,由于现有的三大部门机构对于所监督的权力主体,形不成独立的权力制约关系,因此难以收到有效的监督效果。例如,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因为是和纪委合署办公的,当然也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同时它还要接受政府的领导。检察部门设有党委、党组,它的反贪污贿赂局也不能不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尤其在地方,这三大监督部门机构根本没有独立性,开展工作受到多方掣肘,不可能自主地、有效地行使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权。常言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受制于人家的不敢管,我国三大监督部门机构就面临着这样尴尬的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