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众服务的公众人物,所以其公职行为和重要的个人生活行为都应该符合党纪国法,都应该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在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建立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为谋取个人私利,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有些领导干部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贪污受贿,损害了群众利益;有些领导干部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居民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中独断专行、随意决策、捞取个人好处,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我们必须完善制度、创新体制,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要着重抓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领域和环节,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
正之风。对于那些损害群众利益、贪污腐败的党政领导干部,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惩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第六,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加强与国外反腐败机构的信息交流,深化国际反腐败项目合作,建立双边或多边交流与合作等。目前最为迫切的是,我们要解决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近年来,我国许多腐败分子在贪污受贿案发之后,携带巨款,举家逃往国外,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我国的法律与一些国家的法律存在某些差异,还不能完全对接,致使不少腐败分子逍遥法外,难以引渡回国。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国内相关法律的修改进程,努力尽快与国际法律接轨,为引渡腐败分子回国受审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要做好国外缉捕追逃联络协调工作,通过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的空间,逐步建立双边或多边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在禁止贪官入境、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还腐败资产及反洗钱等方面的具体合作机制及办法。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