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治理”与“统治”从词面上看差别并不大,但实际含义却有很大不同。治理作为一种政治管理过程,也像政府统治一样需要权威和权力,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构,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所以,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秩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是不能没有治理。
从“管理”到“治理”,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与外延有了巨大变化。“治理”是特定范围内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向度相互影响,是公共事务相关主体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是各类主体围绕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互动。“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相对于“管理”在内涵上的单打独斗、居高临下,“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相应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外延得到极大拓展。
应该说,“治理”的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着力点是激发社会活力,落脚点是增进人民福祉。因此,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制、机制、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治理主体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一是加强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要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组织起来,去做直接服务群众的工作,努力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政治、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服务优势,提高引领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社会能力。二是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不能越位、错位、缺位。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治理网络。要创造公众参与条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把广大群众有效
动员组织起来,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的局面。
第三,治理方式要从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各项社会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是强化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二是切实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监督和保护公共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三是各级执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把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四,强化动态治理机制建设。社会治理不是要消灭所有社会矛盾,也不可能消灭所有社会矛盾。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为此,一方面,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大量和频发的社会矛盾中,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往往成为触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重大决策,包括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重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等三大领域引发的社会矛盾呈高发态势。为此,要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要暂缓出台或不出台,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建立顺畅有序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要建立顺畅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的、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心理干预,使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心理援助,从而尽快摆脱心理危机;要完善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要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在当前,尤其要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工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五,治理手段要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一是强化道德约束。要善于运用道德的软力量,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发挥道德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二是规范社会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体系,通过自律、互律、他律,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形成既要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又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三是调节利益关系。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更好地调节和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四是协调社会关系。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六,坚持源头治理,治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
源头治理前移。源头治理是治本之举。加强源头治理,一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好民生、民主、民心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发展经济仍然是基础,许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要靠发展去解决。二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三是以网格化治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科学划分网格,把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使网格服务管理人员承担起了解社情民意、采集治理信息、服务社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等职能,把社会治理触角延伸到社会最末梢,把服务工作做到群众身边。四是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社会矛盾说到底大多是利益矛盾,治本的办法是把握群众利益诉求点,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特别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群众路线,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服务中加强群众工作,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施策。
第八,加强对社会治理规律的研究,科学配置社会治理资源,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强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和服务质量。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总结我国社会治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会治理有益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治理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努力使社会治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总之,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治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