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同级监督相结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不断发展和创新。巡视制度的建立健全表明组织监督日臻完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打开了民主监督的新局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确立增强了同级监督威慑力。在实践的基础上,《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加强党内监督,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源于党组织,树立监督权威,要坚持中央集中领导。为此,《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然而,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直是困扰党内监督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问题,《监督条例》明确了“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这就为各级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因此,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同时加强对同级纪委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
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敢于斗争,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对此,《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员四方面监督义务,并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等,这些要求都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提供了便利。因此,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党员权利统一起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引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 。此外,《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日常监督中应履行的三项职责,明确了其在强化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方面的基础性地位。
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为破解“宽松软”这一同级监督中的难题,《监督条例》分别从中央、地方(部门)两个层面予以明确。如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这些更加明确的举措使同级监督逐渐走向“严实硬”,全面从严治党真正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与此同时,《监督条例》坚持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并且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委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样,《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了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的相关规定,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