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内监督的新经验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经验的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一系列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从中总结出了一些新经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再次重申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有利于真正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一,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党章明确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同时,对党员和党组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明确要求。毛泽东同志说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邓小平同志强调:“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回顾90多年的风雨历程,我们党也犯过错误、经历挫折,之所以能在错误中警醒、从挫折中奋起,就在于我们党具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具有自我纠错的能力。实践表明,什么时候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弘扬得好,党内就风清气正,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强,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2014年10月8日,在全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我们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不断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
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现实生活中,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等非正常现象的存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些单位党内生活不正常,同志之间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没有形成常态。全面从严治党,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真正严肃起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避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第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关好了,就是一种很好的预防。党内生活中,党员干部相互咬耳扯袖、多搞红脸出汗,既是落实党内制度的实际行动,又是对他人真正的关心爱护 。
第二,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 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但是,两者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
要正确理解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必须克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的错误认识。20
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是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要机制。
第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党纪重处分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组织处理中的停职、调整、免职等方式中的一种情况。其中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往往具有“断崖式”降级的特征。在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一是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二是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按照《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因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重处分。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一形态,仍然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仍然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目标的,是挽救即将触犯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后一道纪律防线。但是,必须正确理解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比例应当是少数中少数这一概念。少数并不是对监督的束缚,更不是量上的限定。少数是一种价值导向,更是前两种形态得以严格执行的自然结果。在党内监督中,对所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无论数量多寡,都应绝不手软。
第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对接的原则,体现了治病救人的宗旨,体现了对违法者的严惩不贷的态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是对违反前三种形态的最佳警示。
此外,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这是党内监督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是我们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经验,必须认真吸取和遵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