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陆配参政权 违法滥权
(图/史雪燕提供)
内政部以「未依国籍法放弃国籍」为由,将具有「陆配」身分的南投县前县议员史雪燕女士解职。尽管史雪燕女士是递补就任、且已卸任,她都曾是民选公职且资格无疑;如同去年,民众党原打算提名「中华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盟秘书长」徐春莺为不分区立委,「陆籍人士取得我国国籍者」是否必须放弃大陆国籍才能就任民选公职,引发争议。
台湾与中国大陆两岸关系特殊,大陆禁止双重国籍却仍例外容许「中华民国国籍」乃基于一个「中国政策」所致。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于陆配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仍拥有中国国籍者并无法可排斥,亦无法请求其注销国籍,乃当然之理。因此陆配依法成为中华民国公民,进出、入大陆完全使用「台胞通行证」,而非「护照」,与一般台湾人民无异。因此,有陆委会作为权责机关主管两岸事务,透过海基会处理民间事务;而大陆则有国台办与海协会作为对口单位,而并非「外交部」;而「大陆地区人民」与「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证件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而非签证,如果要居留台湾,则必须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证,而非外侨居留证,且在其他安排上与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不同。
因此,陆配成为中华民国公民身分之后,有关其参政权之保障与限制,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规定,考量其对于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认知之差异,期望更融入与认识台湾社会及公共议题,故规定「设籍满10年后始可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等;至于参选活动以及当选后任职之资格条件等,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未规定,自应与所有国人一样,适用《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国籍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现任国安会秘书长吴钊燮在担任陆委会主委函复司法院曾明确指出「大陆人民不适用国籍法,而应优先使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基于陆配原本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参选出任公职,自然应优先依照两岸条例的规定。
总之,内政部以高度法律争议的行政命令,轻率推翻民意,其后果无异已经落实「两国论」,漠视《宪法增修条文》前言之宪政意旨「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其违法滥权不符宪法之精神,期盼内政部能尊重宪政,悬崖勒马。(作者为永然法律基金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