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自住優惠 三條件
房市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库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不动产时可把握自住优惠,可享400万元免税额,超过免税额部分还可享10%优惠税率,但须同时符合三要件才适用,包括户籍、未出租营业、前六年未曾适用同样优惠。
为防止短线操作炒房,房地合一税2.0规定,交易持有二年内转售税率45%;二至五年内转售35%;超过五年以上才能适用20%以下税率,因此有换屋需求的民众,可把握自住优惠,不但可享有400万元免税额,超过免税额部分更可以10%税率计算。
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出售2016年元旦后取得房地,符合三大条件可适用自住优惠,包括第一,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完成户籍登记,且持有并居住在该房屋连续满六年;第二,交易前六年内并未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第三,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交易前六年未曾申请适用房地合一自住优惠税率。
房地合一自住优惠
国税局提醒,实务上较常出现误解是户籍认定,依规定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户籍满六年才行,民众误以为只要「直系血亲」即可,只让父母、已成年子女设籍,导致无法适用优惠。
国税局举例,王先生2017年2月1日以1,200万元买入A屋,支付契税等必要费用20万元,由王先生及19岁女儿设籍居住,王先生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处并迁出户籍,仅剩女儿设籍居住,之后在2023年6月15日以1,800万元出售,出售移转费用3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50万元。
国税局解释,王先生虽持有A屋超过六年,且女儿设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设籍并居住连续满六年,从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计算,仅二年八个月,而女儿为「已成年子女」,也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
国税局分析,王先生课税所得以1,800万元扣除成本1,220万元,再扣除移转费用及涨价总数额,得出500万元,应纳税额则是以500万元乘上税率20%,必须缴交100万元税款;若是原本适用优惠情况下,则可用500万元扣除免税额400万元,得出100万元,再乘上税率10%,则只要缴交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