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停審釋憲 停職處分不變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诈领立院助理费,一审依贪污判刑七年四月并停职;高院合议庭认为立院组织法条文有违宪之虞,昨天裁定停审并声请释宪。本报资料照片
高虹安昨天说,肯定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从宪法高度及人权保障角度声请宣告违宪,重申「没有贪污不法,希望司法尽快还我清白」。
内政部长刘世芳表示,高虹安停职状态没有改变;内政部补充,高虹安因涉犯贪污被一审判决有罪,依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停职,高院裁定停审,地院判决依旧存在,因此停职处分没有改变。
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不过高院合议庭认为此条文违宪。
200多笔判决 高是立委第1人
高院合议庭由许永煌任审判长,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为郭豫珍。合议庭认为,多年来各级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的判决有二百多笔,但立委涉此问题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地方民代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委,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六条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此部分有疑义,实务上如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事项可否由个案法官审查,也有疑问。
高院指出,若采狭义概念将经费与立委公费助理「薪资」绝对画上等号,即不能匀用于其他各项费用,请领经费数额必须是公费助理实际薪资,除非公费助理自愿提供立委办公室统筹运用,否则即不合法。但广义概念可认定得由立委本于雇主身分,于聘任公费助理所需各项经费需求,在不逾「定额」范围内,由立委自由分配运用,纵使与个别公费助理实际取得薪资略有出入,只要确有聘雇法定额数公费助理,用于与公费助理权益有关或协助委员问政所需即合法。
高院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国最具规模、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资源的立法院也难确定争议条文意旨,法官自无从越俎代庖。厘清民代助理费性质,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是否触法,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无必要的纷争与讼累,为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声请释宪。
释宪能否顺利进行 待观察
法界人士表示,宪法法庭目前有八名大法官,可裁定是否受理释宪案,但宪法诉讼法修正后,要十名大法官才能评议、审判,行政院也正对宪诉法修正案提出覆议,释宪案是否顺利进行,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