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案高院停审释宪!高虹安「高度肯定」 喊话:尽快还我清白
记者杨永盛、刘人豪/新竹报导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诈领助理费,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承审法官郭豫珍认为本案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今(2)日裁定停止审理,并声请释宪。对此,高虹安表示,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议庭的决议,同时我也高度肯定合议庭从宪法的高度,以及人权保障的角度声请宣告违宪,同时我也再度重申,我没有贪污不法,希望能够尽快还我清白。
▲高虹安表示「我没有贪污不法,希望能够尽快还我清白」。(图/高虹安提供)合议庭法官认为本案关键法条《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有违宪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审理,并向司法院宪法法庭声请释宪。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各级民意代表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遭法院判决的案件共有200余笔;但针对立法委员涉及公费助理问题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此外,《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条,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仍有疑义,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审判,均有疑义。
此外,合议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询,但立法院拥有全国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但仍难以确定《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该如何解释,合议庭不能越俎代庖。何况本案攸关上百名现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费助理的权益,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
对此,高虹安表示,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议庭的决议,同时我也高度肯定合议庭从宪法的高度,以及人权保障的角度声请宣告违宪,同时我也再度重申,我没有贪污不法,希望能够尽快还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