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停用拆除 桃园订罚则

桃园市政府向议会送出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处理自治条例草案,明定危险建物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的标准、罚则及处理方式。(本报资料照片)

桃园市政府向桃园市议会送出「桃园市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处理自治条例」草案,明定危险建物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的标准、罚则及处理方式,其中经命令拆除而未拆者,可处3至6万元罚锾,希望加速海砂屋重建。

桃园列管的海砂屋、耐震力不足或震损红单等危险建筑物有20余个,市府10月16日市政会议通过桃园市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处理自治条例草案,并送往议会审查,若通过后报请行政院核定,由法务局公告实施。

桃园市建筑管理处长庄敬权表示,过去仅有鉴定是否为海砂屋,却没有拆除、停止使用的规范,自治条例草案中,如经鉴定为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全栋楼层平均值1公斤/立方米以上,或是0.6公斤/立方米以上,并经详细耐震评估,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楼层崩塌地表加速度低于80公分/平方秒,都属限期停止使用。若在中央气象署于桃园市发布震度4级以上者,需委托鉴定机关进行结构安全勘查评估,若有疑虑应限期拆除。

另外若符合海砂屋建筑停止使用者,1楼及地下室柱产生垂直向劈裂缝严重者等都是限期拆除。庄敬权说,若是列管须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位于都市计划范围内,经拆除者,可以提高容积补偿。此外拆除后,所有权人也可以每户申请20万元补助。

草案中也订出罚则,若是命令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可处所有权人3万至6万元罚锾,必要时得强制拆除,费用由所有权人负担。另未依规定停止使用,可处5000元至6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必要时可停止供水、供电。

庄敬权说,条例中相关数值都经由专家讨论,而过去海砂屋常有未停止使用及整合困难的情形,导致拆除重建进度延宕,为加速海砂屋重建,因此订定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