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绍玮/【管案公审】法庭直播,有何不可?
▲公惩会7月2日公开审理管中闵的违法兼职惩戒案,此类社会重大瞩目案件应开放法庭直播,让司法更公开透明。(图/记者屠惠刚摄)
监察院认定台大校长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经建会与国发会主委期间,多次匿名在杂志上发表文章,每年获取约65万元稿费,属于违法兼职,目前已通过弹劾,送公惩会审理。公惩会于7月2日开第一次准备程序庭,破例主动采取「公开审理」,释出60个旁听席次,供民众申请。
虽有论者将此事指为政治斗争,并引《公务员惩戒法》规定,认为公务员惩戒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都应该闭门审理,此次公惩会采取公开审理,可能别有居心。然而,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法院审理案件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才是例外!
法院为何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司法权具有定纷止争、节制行政滥权及保障人民利益等,所以审判采取公开审理,允许人民自由聆听诉讼案件进行,可加强审判公信力、提升司法信赖度、防范审判人员舞弊、增进民众法律智识等效用。但在部分案件中(例如性侵案件、营业秘密事件等),为了保障特定当事人或特定机密,才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
而这条采取公开或不公开的界线,即是公益与私益两相权衡后的结果。依照这个脉络,《公务员惩戒法》第44条规定的公务员惩戒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立法者虽在立法理由中交代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名誉及国家机密」,但前者中,公务员的名誉是否一定高于一般人的名誉,仍待商榷;后者,也可以由法院具体依个案特质决定是否不公开,所以公务员惩戒案件,仍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始符合民主国家的要求。
此次公惩会裁定公开审理管中闵案,应值得赞赏,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去年才在司改国是会议决议通过的法庭直播,似乎已被遗忘。
公开审理不够吗?为何还要法庭直播?
前大法官许玉秀曾多次公开发表支持法庭直播,并称「公开透明,已经是民主社会的不归路」,言之凿凿。新闻自由向来是判断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因为有了媒体作为人民眼、耳的延伸,人民自能更积极有效的参与政治、关心政治,以及监督政治。在这个人民参与的环节中,审判当然不能独外。
随着科技推演,法庭直播已经不具备技术上的障碍,此由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及最高法院的死刑辩论,均曾以直播方式审理即可证明。有疑义的是,法庭直播到底会不会一面带来「满足言论自由、监督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及法治教育」这些优点,却又一面带来可怕的危害?
有论者指出,法庭直播会伤害当事人名誉、侵害当事人隐私或违反无罪推定等,例如南港小模奸杀案中曾被冤枉的梁女,如果当时采取法庭直播,梁女可能会在未判决前先接受全民公审,严重侵害梁女利益等等。然而,以该案为例,性侵案件本身就是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恰好可以说明法庭直播在特殊案件中应该如何退让。再者,南港小模奸杀案中的梁女,其实正是无罪推定重要性的适当教材,相信许多键盘法官在经历本案后,应该更能理解,为什么律师总要站在那些「看起来很可恶」的被告前,呐喊着:「请坚守无罪推定!」
法庭直播,有其优点也有缺点,所以笔者并非赞同将任何案件,不问轻重、不管大小的一律直播审理。但至少在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或是当案件的公益性已远远大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时,采取直播式审理,有其必要性。
今日社会,一个重大案件在媒体有限篇幅的报导下,民众所能见到的往往只有冰山一角,而键盘法官们动辄以这片面的认识,将法官指为恐龙,降低司法的公信力。试想一下,如果这类案件采取法庭直播,让人民参与审判,并见到案件的全貌,那么法院的判决还能这么轻易地被浓缩成罪名与量刑而已吗?
又以笔者的经验为例:直到开庭才第一次看卷的法官,有之;对当事人动辄嘻笑怒骂的法官,有之;每次开庭台词不超过三句话(详如起诉书所载、请依法审理、请从重量刑)的公诉检察官,有之;自创法律见解或不用心辩护、代理的律师,有之……,如果我们把这些法庭画面透过适度的、有限制的(或采取转播方式)呈现在人民面前,难道不是人民之福吗?
法庭直播,从来都不该只聚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都有可以被赞扬或检讨之处,这才是民主社会对公开透明的殷殷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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