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大法官开庭】违宪个案审查 大法官说了算!

▲日前《宪法诉讼法》三读通过,「宪法维护者」的大法官被赋予具体违宪审查权,可直接介入审理人民权利遭侵害。(图/司法院

大法官是为了确保宪法效力,防止违宪行为,解决宪法上之争议设计制度,是「宪法维护者」。立法院于12月18日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取代原本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下称《大审法》),将大法官会议改制为宪法法庭审理案件包括:法规范之宪法审查、裁判案的宪法审查、机关争议案件、正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及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未来大法官审理案件将采取裁判化及法庭化,采必要言词辩论,从公布后3年实施。

修法原因主要是:1.《大审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不敷实务运作;2.解释宪法案件的评决门槛过高,会议方式的制度设计造成案件审结不易,影响解释之作成;3.宪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权之功能,而现制的大法官违宪审查标的未及于法院判决案,形成人权保障缺漏。

修法重点在于:1.大法官审理案件全面司法化:采裁判化及法庭化方式,除了接近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以裁判方式宣告审理结果;2.调降宪法审查的表决门槛,主笔大法官「显名制」,以提升审理效能;3.建立「裁判宪法审查」制度,使宪法审查效力扩及于法院确定终局裁判,完善人民的基本权保障;4.总统、副总统弹劾的审理采高密度规范,维护宪政秩序安定;5.设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专章,强化制度性保障。

现行法下,我国大法官只有抽象违宪审查权,无法针对具体个案救济,为更落实人权保障,本次修法建立裁判违宪审查制度,赋予大法官具体违宪审查权,让大法官可「直接地介入」审理人民权利遭政府侵害之情况。

但大法官的权责未来会与最高法院冲突吗?最高法院本是一般司法程序的终审法院,职权为纠正下级法院裁判违法、违宪;修法后的大法官亦可对具体个案的违宪争议进行救济,两者的权责应如何划分?是在最高法院上创设一个「第四审」吗?

司法院强调,裁判宪法审查是特殊救济制度,而非第四审。笔者以为,倘所有司法案件当事人都可以违宪为由,寻求大法官救济,则大法官的人力绝对不够,所以宪法诉讼必须严加过滤,并非所有案件都可往上寻求大法官救济,至于未来会有怎样的门槛设定,值得关注。

未来大法官处理宪法争议时,必须开庭传唤声请人和相关政府机关到场说明、辩论,不像现在是大法官认为「有必要时」才开庭。又,开庭中,除各方当事人和关系人陈述外,大法官也会提出问题、引导当事人或政府机关的辩论方向。笔者赞同本次修法,除可回应社会各界对大法官释宪功能之效能,释宪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外,亦更完善宪法审查、救济制度,落实宪法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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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