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酒驾问题靠三振?
台中高检署决定放宽酒驾准予易科罚金的门槛,以来解决监狱拥挤的现况。惟如此的作法,或能暂时抒解监狱之压力,却只是将问题丢给未来。
酒驾肇事在这几年,屡屡登上新闻头版,各界要求重惩的呼声不断,同时,由于刑法条文对于酒驾不能安全驾驶,并未为明确之规定,致造成执法不一的现象。而于2013年5月,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时,不仅在第2项,将酒驾致重伤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一到七年、酒驾致重伤罪提高到三到十年,更在第1项第1款,将不能安全驾驶的基准,直接明文为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以免让人有侥幸心理。
只是将不能安全驾驶的酒精浓度明订为千分之零点二五,如此低的门槛,或能有效吓阻酒驾,就无法避免触法人数的急遽增加。而由於单纯酒驾的法定刑上限仅为两年,为了避免监狱的负担,对于初犯者,刑事司法必会以缓起诉、缓刑或易科罚金等方式,以来终结案件。
只是对于屡犯者,若仍以转向处遇对待,若又发生酒驾肇事,司法人员恐难以承受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惟到底要犯几次,即应诉追且不得易科罚金,在法无明文下,就造成各地检署的分歧,这也迫使法务部在2013年6月,颁布五年内三犯酒驾,就一定得发监执行的执法标准。只是这样的三振条款,虽能达到执法的公平性,但在法律未有授权下,就已踩踏到罪刑法定的红线。尤其是否缓起诉、是否易科罚金,乃是法律授权给检察官于具体个案的裁量权,如此统一且硬性的标准,实也侵害了检察权核心,且在无任何弹性调整的空间下,每年竟有上万名的单纯酒驾者入监服刑,就使负担早已沈重的机构化处遇,更加雪上加霜。
如今,台中地检署打破了法务部所立下的基准,或能在短期内抒解台中监狱的负担,但问题是,若他地检署未跟进,就又回到一国多制的纷乱状况,致造成法律不安定的危机。而一下严、一下宽的执法标准,就使当初修法想以严厉处罚来吓阻酒驾的目的丧失。由此亦突显出,台湾刑事立法与执行,因过度迷信刑罚万能,又缺乏整体性配套下,任何对策之提出,就只能是且战且走的急就章,而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恶性循环中。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