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恸!儿虐】家暴防治只能靠私法正义吗?

肉圆没加辣而怒打妻儿的肉圆爸,致有民众自发性前往关心,甚至有暴力相向的行为出现。这不得不让人思考,防治家暴,真只能靠私法正义吗?

在此次事件里,民众到场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可能涉及侵入住宅普通伤害罪。因不法侵害已过数日,就不能主张正当防卫或现行犯逮捕,来阻却刑事不法。惟此等罪名皆属告诉乃论,若无告诉,检察官必为不起诉处分,就算有告诉,也因属轻罪,致会以缓起诉为终。惟这种正义于法、于理皆不正当,就引发现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果真无法保护到受家暴者?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对象,除为配偶、亲属家属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关系者。同时,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条,也包括三亲等内血亲姻亲,更将检察官、警察与地方主管机关涵盖其中。如此规定,就是在破除「自扫门前雪」、「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的传统观念束缚

只是法律的应然,总敌不过现实的残酷考验。因警察接到家暴通报赶至现场,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条,即施暴者属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危害家人生命身体之虞,有立即逮捕之权。惟于大部分的情况,警察赶来时,侵害行为恐已过去,再加以被害人可能仍怀抱家庭和谐等因素,想息事宁人,警察也只能替其声请暂时或紧急保护令了事。

而从1998年制订《家庭暴力防治法》到现今的5次修正,也不断强化保护令的内容。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总共列有13款的保护事项,以让法官能选择一或多款的禁制令。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触、禁止跟踪、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对人远离特定距离等等,借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弹性保护内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笼罩在暴力的侵袭之下。

惟法官要采哪些禁止措施,虽为其裁量权,但往往得顾及当事人意愿,若被害人仍存有与施暴者复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护令未列有远离特定距离或禁止接触等之内容。故当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于警察时,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权限下,就只能消极性劝离,致显得无助与无奈。

又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护令的执行,恐多为被动式原本欲借由法院所颁布的禁制措施,以来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会因此落空。故若要让保护令真正获得实践,势必得修法将电子监控加诸于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并尽早为防治。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却又陷入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间的冲突与抉择。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立法超过20年,但为何每年家暴案都超过13万件,显然,于法制上,仍有检讨与强化的空间与必要性。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家暴防治实更赖全民的守望相助,但绝不应是以暴制暴的私法正义。(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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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