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法槌下的精障罪犯 师法日本的医疗矫治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司法处遇师法日本:以医疗矫治为主,保护管束为辅,借由司法审判专家参审,跳脱刑罚框架。(图/视觉中国CFP)

犯下北投文化国小女童割喉命案龚重安,高等法院以其罹患思觉失调症为由,判处无期徒刑。而在此案宣判不久,去年引起社会震撼的小灯泡被告王景玉士林地院又以类似理由,判处无期徒刑。此两案虽尚未确定,却已显示出,台湾已进入实质废死的阶段。且从两案,皆以被告罹患精神疾病为免死的理由下,则刑事司法处遇如何因应,或可以日本为他山取法之对象。

与我国不同,在日本《刑法》中,并无针对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监护处分存在,但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处遇,却又不能少,因此于2001年初,日本国会针对《精神保健福祉法》(相当于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的修正时,就附带决议对精神障碍者的处遇必须尽速检讨。只是于2001年6月8日,发生于大阪池田国小的重大杀人事件行为人在闯入学校后,杀害8人,并造成15人受伤的惨剧

在此案件中,行为人在侦查与审判中,皆受精神鉴定,但因被认定为诈病,因此并未被认为是心神丧失,而仍被判以死刑,但此事件并未因此落幕。因从行为人的背景资料发现,行为人有精神病史,并曾入精神医院,亦曾涉及强制性交,而被诊断具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因此被判定心神丧失。更让人惊讶的是,在池田事件发生前3个月,行为人所涉的伤害事件中,在侦查中被经鉴定为无责任能力,而受不起诉处分,并依据《精神保健福祉法》强制入院治疗。但就在出院后不久,即犯下此重行,因此引发社会议论。而原本要在《精神保健福祉法》修正的建议,即转向以独立立法的方式,以为精神疾病犯罪人的处遇依据,致于2003年通过全名为《因心神丧失等状态所为的重大危害他人行为者的医疗与观察法》(简称为《医疗观察法》)之规范。

至于《医疗观察法》的重点,即是经司法机关判定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者,致被判处无罪或减刑的刑事被告,检察官必须再向法院声请,以决定是否必须进入医疗观察与矫治程序。而此审判虽由法官主持,却必须有一名精神保健审判员参与,更须听取精神卫生专家的意见,以决定是否必须进入医院强制治疗,或只要交由医疗观察所为保护管束即可。也因此,在日本,针对具精神疾病的罪犯,就倾向以医疗矫治为主,保护管束为辅的模式,并借由司法审判,以及专家参审的精神,以来决定强制入院、出院与否,致可跳脱强调惩罚的刑罚框架。

而我国《刑法》因采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两元制裁模式,原有比日本更大的弹性空间,如依据《刑法》第86条第1、2项,针对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者的犯罪人,法院认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得令入相当处所为监护处分,似也走医疗处遇模式,更无庸特别立法。惟此等保安处分,乃以被告被判定有无责任或限制责任为适用前提;但在我国,会被法院认定如此程度者,实属罕见,致也难有适用之余地。其次,对于是否为监护处分,并无如日本般,有所谓专家参与,就易形成法官恣意,且法条所谓适当处所,范围很广,与日本强制规定为医疗处所,亦有相当大的差别。凡此种种正凸显出,我国对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处遇仍属残缺,须尽速检讨与改革,以来因应不判死的司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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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