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机车导致冤狱 监院弹劾前北检检察官蔡甄漪
北检前检察官蔡甄漪侦办许男抢夺案,因重大过失被求偿33万元,监察院日前以13比0通过弹劾蔡甄漪。监委王美玉说,司法正义很重要,此案凸显侦审过程,警方疏失、检察官重大违失、法官不察,导致许男做冤狱;监委王幼玲表示,一块机车车牌失窃,使得许男身陷囹圄,冤狱与徒刑剥夺人民的人身自由,造成身心创伤,是最严重的人权侵犯案件,盼检警与司法人员有所警惕,勿枉勿纵。
监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许男于2015年间,疑涉骗取日籍被害人手机后骑乘机车逃离案,在2016年2月遭时任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蔡甄漪起诉,2017年6月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决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10月,并入监服刑;本案经监察院调查确定为冤狱,为许男提再审,2017年6月由台北地院改判无罪。
监委表示,许男蒙冤入狱119天,获冤狱补偿59万5千元,台北地院召开刑事补偿审查会,认定当时起诉的检察官蔡甄漪,在执行职务时有重大过失,向她求偿33万元,并经同意于今年3月1日前赔偿。
王幼玲说,蔡甄漪于日籍告诉人一案,疏未注意警方的单一指认瑕疵,违反「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未对报案陈述「黑色」机车与许姓被告所有A车牌机车为「白色」明显不符的疑点加以查明,又对于许男于2015年12月26日由内勤检察官讯问时陈述的内容,皆未进一步查证,甚至于起诉前从未亲自讯问过被告。
王幼玲指出,士林地检署检察官起诉许男,该起诉书中载明其所涉他案车牌为B,却输错车号,致错失查获真凶陈姓犯嫌的机会,与检察官伦理规范规定不合。而于日籍告诉人指认后非常确定犯嫌为许姓被告,蔡甄漪即提起公诉,显过于相信供述证据。求偿审查委员会认为其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性义务及无罪推定原则、违反指认规定、先入为主等重大过失情节。
王幼玲指出,蔡甄漪于刘姓告诉人一案,其报案时陈述犯嫌骑乘白色机车但不知车号,也无法确认犯嫌即为许男,刑事诉讼法明定「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既然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应为不起诉处分,却仍一并将许男起诉,后经台北地院判决无罪,求偿审查委员会也对于蔡甄漪认为没什么犯罪嫌疑仍表示要囊括进来起诉感到有点震惊,认为有应为不起诉仍坚持一并起诉之重大过失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