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後丟包人妻挨告性侵 男判無罪反咬她誣陷索賠80萬

高雄詹姓男子在交友软体认识人妻,花了4680元买化妆品送人妻,还一起上旅馆开房,事后人妻要詹买金饰送她,詹怀疑被敲诈随即将人妻丢包超商,事后反被告性侵,但法官认定证据不足,判詹男无罪确定,他事后反控人妻诬陷,索赔80万元,法官认为詹举证不足,判他败诉。

判决指出,詹男和人妻在交友软体认识,詹男隔天就开车载着人妻前往汉神巨蛋取货,现场4680元的化妆品由詹男结清。

之后詹男邀请人妻到摩铁喝酒,人妻没拒绝,当天下午就和詹男一起到巨蛋附近的摩铁开房,两人无套「完事」后,由詹男载着人妻前往超商,结果詹却趁人妻下车买烟时丢包落跑。

人妻帮詹男买完烟走出超商,看到詹男开车逃离,传讯息也不回,马上报警对詹男提告性侵,检方调查后,依据人妻验伤报告,认为詹男违反人妻意愿霸王硬上弓,侦结依强制性交罪起诉。

高雄地院审理时詹男喊冤,称当天人妻叫他付完化妆品钱以后就同意跟他一起上摩铁,他并没有强迫人妻,是后来她又要求买金戒指给她,才直觉人妻在敲诈,趁她下车买烟时离开。

法官发现,人妻当时还向超商店员说「要刷载具」,且下车到买完烟,人妻都没有对外求援的意思,是直到找不到詹男车辆,打电话、传讯息给詹男都没回应,才打电话报警,认为詹不构成性侵,判决无罪确定。

刑事判决确定后,詹反控人妻诬陷,认为人妻捏造她被性侵的过程,害他被地检署起诉,要求对方赔偿80万元。

不过,民事法官认为,人妻与詹男无过节,应无罗织詹男入罪的理由,且此案于在刑事侦办、审理时,人妻都能对两人认识、性交过程清楚交代,供述并无矛盾,应无捏造事实之情。

法官认定,詹男虽判无罪确定,但此乃刑事诉讼基于罪疑唯轻原则,人妻向詹男提告性交,属于宪法保障的诉讼权,詹未能举证人妻有捏造事实状况下,难认人妻对詹男提告有任何提告故意,且人妻诬告部分以获不起诉,认为詹权利未受损,判他败诉,人妻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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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男子认识一名人妻后上摩铁开房,事后因丢包被人妻提告性侵,法官认为人妻进超商还记得刷载具,没有求援意思,判詹男无罪。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