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判决书泄个资沦复仇工具?
▲判决书沦为复仇工具?与其研究判决书里诉讼当事人的个资揭露程度,不如加重持有他人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图/CFP)
日前最高法院审理一起纵火烧死6人案件,将该案发回高等法院重审。但就该案之事实,因被告汤君先前与翁君闹上法院所致。法院最终虽判翁君涉犯伤害一事无罪,但汤君于气愤下,照判决书所记载之地址至翁君住处纵火,造成6人死亡。
笔者并非要检讨最高法院发回一事是否适当,而是着眼于判决书,乃至于侦查、审判程序中,诉讼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应被揭露至何种地步,方属合理妥当。而这个问题又可以被分为几个层次:
首先,民刑事诉讼中关于提告的要件略有不同。刑事诉讼由于具有较高公益性,因此并不要求提告的人需要于提起告诉时便充分告知司法机关被告的确切身分。举例而言,一个车祸肇事逃逸案件,如果要被害人先知道谁是肇事者才能提告,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被害人可以先申告犯罪事实后,再由职司犯罪侦查机关发挥上穷碧落下黄泉的本事,找出当事人是谁。不过就算如此,基于侦查不公开,检调单位并不会直接向告诉人透露被告的基本资料。
相较之下,民事诉讼由于是当事人进行主义,因此民众在起诉时,是以知道对方是谁为原则。不过,现实生活中,许多民事纠纷都是跟陌生人发生的,这也导致实务运作上,很多人先以刑事诉讼方式知道对方身分后,再提民事求偿。简而言之,透过诉讼方式知道本来不认识者的基本资料,确实有可能性。
其次,是法律对于判决书对于当事人资料的揭露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皆明文规定,寄给两造的裁判书上必须明载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居所;而公开于网路上的裁判书,司法院依照个人资料保护之意旨,只会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其他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及住址等,以及判决理由中足资辨认当事人的资讯,如手机号码等则不公布。因此,一般人如果透过上网浏览的方式,只会看到诉讼当事人的姓名;而对造在收到裁判时,则会一并知道当事人的基本资料。
至于刑事诉讼于侦查或审判中,为依法为人别讯问(即确认是否为被告本人)时,地检署或法院也会提出被告的基本资料供当事人查验。实务上,在当事人报到时都会收取身分证;刑事诉讼则会在笔录中记载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包含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以及住所地,且多半会要求被告朗诵以确认是否为本人;部分法官基于公开审判程序对当事人隐私的考量而不会要求朗诵,但无论如何,此一规定还是对当事人个资的揭露。
上述的说明看起来可能还是有点令人难以理解,但整体而言其实是个价值的取舍:要能够让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上有效且平等进行攻防,实在不可能完全不去揭露两造的个人资料,否则无法聚焦讨论。如果要在保持个人隐私而又要有效率地进行诉讼程序,扣掉现行法律的限制外,付出最大的可能是司法资源。
用以下的例子来解释:今天,A跑去告B说他欠钱不还,法院为了保障B的隐私,于是要求A把所有东西都寄到法院,再由法院代转给B。最后作成判决时,法院也需要分别制作给A的版本跟给B的版本,而这还只是一对一的诉讼,实务上多的是多名原告跟多名被告的状况,由此可想见「客制化」将带来庞大的司法成本。那么,我们的社会,愿意为了隐私权的保障给予司法机关,乃至于律师界更多资源吗?
当然有人会主张,现在的网路社会,人是很透明的,真的要找到对方报复其实肉搜一下也没那么困难,那么判决书有无记载个人资料根本没差。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上述高成本的解决方法外,要考虑的或许是加重持有他人个人资料的法律责任,进而使得此种不当的报复行为发生机率能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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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