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夺至亲8命向警员称「我纵的火,快啦」 自首获减刑逃死

新竹市轮胎行遭纵火,祖孙3代8人葬身火海。(中时资料照片,王惠慧摄)

新竹市东大路轮胎行2022年6月15日发生8死纵火案,纵火的陈家幺子陈彦翔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台湾高等法院由审判长侯廷昌、受命法官陈柏宇及陪席法官黄绍纮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他行凶后向警员称「我纵的火,赶快啦」,符合自首要件,减刑后将陈男改判处无期徒刑,可上诉。

合议庭认为,陈男由内而外泼洒汽油共3桶,并表示「林北如果疯起来,我也敢死我跟你说(台语)」等语,可见被告对于放火烧毁家里,不惜与父母同归于尽,乃出于其预谋之计划,再参其他犯罪情状,综合判断,他具有放火杀害父母之直接故意。

合议庭认定陈男在员警于获报到达现场时,侦查犯罪机关及调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并未发觉犯人及放火、杀人之犯罪事实,主动向警员称「我纵的火,赶快啦」等语,哭求警员赶快救火、救屋内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杀人之主要事实,警员始得于现场立即逮捕被告,加快后续案件侦办,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要件。

合议庭认为他属最严重之犯罪,已达科处死刑之程度,但他自首时显露懊悔、自责等情绪反应,认自首非在被告之犯罪计划、目的内,他并无只顾自首减刑,坐视被害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受损之举,亦非迫于情势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实,难认其属「狡黠阴暴」而自首之人,爰依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之规定,依法减轻其刑为无期徒刑。

合议庭指出,在减刑后之无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已可满足被告更生改善之特别预防目的,若再向下调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将难予反映被告行为系最严重犯罪而应予严厉非难之可责性,亦有碍其长期矫治辅导以改善性格之空间,而与刑罚之目的有违,宣告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