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规范宽松 监院再斥食药署实有不妥

针对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且规范宽松,监察院纠正食药署。图为坊间所贩售蜂蜜与成分标示。(郭吉铨摄)(示意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现行以「蜂蜜含量是否达60%」作为蜂蜜类产品品名标示依据,监察院认为徒具形式且规范宽松,在3月纠正卫福部食药署。但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说,针对蜂蜜产品标示规定是参考日本,监院6日重申,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且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确有疏失。

监委田秋堇、蔡崇义说明,食药署「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将含有60%蜂蜜并掺有糖浆的产品,以「加糖蜂蜜」称之,较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及国际普遍认定蜂蜜「不应加入其他成分」的规范更为宽松,食药署舍弃Codex及欧盟较为严格定义,迳行采用日本作法,有失草率。

监委表示,因为日本定义「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浆以及其他糖类,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为「加糖蜂蜜」,台湾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且蜜源植物丰沛,适宜发产本土养蜂产业,与温带气候的日本有所不同,食药署迳以日本规定加以比照,实有不妥。

监委提及,林金富表示因蜂蜜不是纯物质,要靠稽查人员现场查核,比对进销存纪录,但蜂蜜加工厂往往不只进单一品项蜂蜜,且生产品项可能包含纯蜂蜜及加糖蜂蜜,实务上无法查核。食药署官员在监察院约询时也坦承,之前办理蜂蜜稽查专案,并未移请产品制造厂辖管卫生局前往查核实际使用原料、制程或投料纪录。

监委认为,目前食药署并没有法定检验方法,对于蜂蜜类产品蜂蜜含量多寡,仍难以判别,以致「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徒具形式,造成蜂蜜产品品质管理缺漏、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更难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确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