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7年 高院更三審判辜仲諒無罪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卷入红火案缠讼17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今判他无罪。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得知宣判结果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

辜仲谅现为中信慈善基金会董事长、中华棒协理事长,同时也是亚洲棒球总会会长、世界棒垒球联盟副会长。

检方起诉指出,辜与张明田(时任中信金控财务长)、林祥曦(时任中信银金融投资处副处长)等人共谋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买进美金3亿9000万元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再将结构债卖给妹婿陈俊哲的红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透过放出利多消息、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使兆丰金控股票上涨;红火公司借机赎回结构债,获得美金3074万余元差额利益,损害中信金控。

更二审时,合议庭认为财产损害是构成背信罪基本因素,红火公司、中信银行、中信金控属不同法人,中信银行已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红火事后赎回获利,不能认定获利应归属于中信银或中信金控所有,无论辜等人决定持有、赎回或出售结构债给第三人,中信银行都无法赚取差额利益。另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影响兆丰金股价的因素,不一定只有中信金控转投资,检方也没有认为辜有连续高买低卖、相对成交等犯行,且辜等人被控相对委托、操纵股价部分已无罪确定,更难证明辜等人有替自己或红火公司不法利益的意图,判辜等人无罪。

不过最高法院指更二审未加以调查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有无背信故意,并在判决中说明证据取舍的理由,另有该是审理范围的事项却未予判决的违法;再者,更二审未究明厘清辜、张、林是否有导致中信金控损害,倘若3人有背信故意,纵使未生损害,是否也应该成立未遂犯,原判决没有说明就谕知无罪,尚嫌速断。

高院更三审开庭时,辜表示「我没有犯罪」,并指检方上诉无理由。高检署公诉检察官指最高法院发回的重点是红火从结构债交易开始一直到款项如何分配使用,都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检方认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应经董事会同意。

检察官说,辜仲谅把中信金、中信银当个人公司在处理,虽然坊间常以「中信辜家」来称呼,但不代表中信银、中信金是辜家独资,中信仍有其他股东,股东的权益应透过银行法、金控法相关规定来保障。

更三审被告包括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3人,合议庭审理后,今撤销原判决,3人无罪,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财产不予没收。

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规定,本件仍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