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玟/疑邻盗斧─《法官法》修正争议在哪里
▲尤美女立委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引起争议,不少法界团体发出声明反对。(图/资料照)
尤美女立委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引起巨大争议,在媒体开始参战的情况下,隐然有升级成政治风暴之势。风暴的中心之一在于评鉴委员的组成方式,一个是降低法律人的比例,增加非法律背景的委员,一个是设置专任委员。不少反对者怀疑这些都是「少数社会团体人士透过常设专任、增加过半数名额之方式,掌控垄断法官评鉴委员会」。在这类主张里,民间司改会成了不需要说之you know who的邪恶团体。
这样的条文倘若通过,未来会怎样运作尚不得而知。不过,有些文章以条文中纳入的社会团体代表,独厚法律扶助基金会、南洋台湾姊妹会、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等外籍劳工、配偶扶助团体,认定这样的条文是为了司改会量身订做,近几年持续参与社运的我不得不说句话。
在我看来,尤版之所以列出这些团体,是因为他们所协助的对象是弱势者,譬如外籍配偶或外籍劳工,这些团体因此特别能发现司法是否会对弱势者大小眼。重点是,这些团体只是举例,其他团体也可能会被包括进去,譬如妇运团体,妇运团体会比其他团体更为清楚性暴力被害人在司法体系的处境。不过先不管这些团体是否因此适当担任评鉴委员,必须强调的是,这些团体跟司改会没有隶属关系。即便有些时候,这些社运团体或组织会相互合作,一起召开记者会,但各个组织有自己的关心重点与决策机制。只因为这些团体曾经跟司改会合作,就说这个规定是为司改会量身定做,言下之意这些社运团体都受司改会的操控,这样的想法太看轻了各个团体的自主性。
法评会中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适当比例
在我看来,与其追究立法动机,不如关心更为实质的议题。更为实质的议题是─法官评鉴委员会究竟该如何组成,法律人与非法律人适当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尤版就其调降法律人比例,增加非法律人比例的说明为:「考量司法体系封闭之特性,由法律体系内部人士担任评鉴委员容易囿于旧有思维或专业偏见,而影响评鉴决定。为尽可能提供封闭的司法体系多元观点,并追求司法民主化之实践……」。
如果尤版只是增加外部评鉴委员,让评鉴委员的组成多元化,不至于有太多争议。会引发这么多的争议,是因为这个版本不仅想要引入非法律委员,也想要进一步把法律背景的委员数量减少,理由就在于「法律体系内部人士担任评鉴委员容易囿于旧有思维或专业偏见」。
修法版本里没有具体举例,不知提案修法的人心里所想的是甚么情况,但我倒是可以具体举出一个例子,前几年法官陈鸿斌性骚扰助理案,经过职务法庭的判决,最后因其性骚扰行为被免除职务确定。然而,其所属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自律委员会,一开始却只对陈法官做出警告处分。如果法官评鉴委员会里头占绝大多数的法律人都像北高行自律委员会里的多数法官,就会造成下述的情况─法官因为欠缺性别意识被送评鉴,但评鉴委员可能一样欠缺性别意识,可能官官相护,以至于认定申诉不成立,或至多轻轻地要法官自己注意一下。这其实是法官评鉴机制备受抨击,不受信任的重要原因。
当然,并不是所有评鉴委员都欠缺性别意识或是会官官相护,只是,有性别意识或不会官官相护的委员比例如果还是少于另一种委员,这样的申诉案件通常难以成立。这个案例可以一并解释为何尤版希望引入非法律的委员,并让这些人的比例超越法律背景的委员,显然法律背景的委员被认为养成方式接近,意识型态接近,因而难以理解弱势处境,为了矫正这种情况,因而希望引入这些经常为弱势发声团体的代表。
然而,一旦非法律人评鉴委员超过法律背景的评鉴委员,也有可能产生法律人所担心的「民粹凌驾法律专业」的问题。或更精确地讲,对于法官做出令人不满意之判决时,问题究竟是出在法官本身,亦或是法律规定,或甚至法理的限制,有时候非法律人不一定能够区辨。法官评鉴委员会中非法律背景的委员多于法律背景的委员,存在「法官没做错,却被惩处了」这样的风险。
▲好的法官评鉴机制的目的并不是要整垮法官,或是介入司法审判,而是希望有效地淘汰不适任者。(图/视觉中国CFP)
理想的解决方案是,所有评鉴委员都具备需要的性别意识或是弱势同理心,这时候要不要有社运团体进入就不再重要。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即便不是所有委员都有该有的态度意识,但不同想法的人可以好好对话讨论,并参考不同专业团体的作法,毕竟所有的专业团体都有内部与外部标准期待不一的问题。因而评鉴委员会应该如何组成,比例应该怎样,其实没有绝对的答案,很多时候我们只能考量台湾的现实状况,忖度最好的组合。讨论起码要从这一点出发,认识到为何有这样的提案,或是说这样的提案究竟意图在解决何种问题,并进一步思考,这样的提案会不会创造当初没有意想到的问题。只想着这样的修法是为了某个团体量身订做,并不能解决现行法官评鉴不受信赖的问题。
专任委员设或不设?
尤版《法官法》另外一个受到争论的议题,是在评鉴委员会里设置专任委员。草案第33条第3项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设专任委员五人,由非法律学者及社会团体代表三人、律师一人及法律学者一人出任。」同条第5项规定:「专任委员职等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召集委员为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这样的规定也饱受攻击,跟前一个争议一样,一切都是司改会的阴谋。
尤版对于设置专任委员的解释只有「为提升评鉴委员会之职能」,理由简略的确容易引起质疑。我猜测设置专任委员的目的,是一旦开放人民直接申诉,案件量会大增,即便有秘书处,仍需要专任委员协助处理,因为秘书处无法做出实质的决定。要不要设置专任委员,我没有定见,如果开放人民直接声请评鉴势无法挡,就一定得提升评鉴委员会的处理效能,设置专任委员是一种可能的方式。
只是一旦设置专任委员,到底谁可以「正事不做,专门去处理法官或是检察官评鉴」,会是一个难题。有谁愿意放下手边的事,两年不做研究、不接案件,不参与审判,不进行倡议,或不做个案,专做这样的公益服务?鉴于专任委员会对这个评鉴委员会的效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因而不只是要有意愿与能力担任,公正性是个重要的因素。关系良好容易受到推举的人,往往没什么进步意识,具有进步与批判体制意识的人又常常被人讨厌。除此之外,法官与检察官有期别伦理,律师可能会关心卸任后的院检关系。如何选择适当的人选,如何平衡各个委员的专业,让法官评鉴机制发挥改革者想要的功能,是门极大的学问。这些问题,都需要集思广益。
其他的争议
尤版《法官法》修正草案还有其他争议,譬如事实及法律间之涵摄错误可以成为评鉴对象。我先前曾经提到,这是个高度争议性的议题。由于法律见解跟争点会有所牵动,很难划分,因而我并不赞同这项修正。不过我也提到,之所以有这样的修法,是想要处理「事实认定与卷内证据明显不符」以及「欠缺法条所规范之构成要件事实而为相反之认识」这两个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适合以法官评鉴作为解方,但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官们应该要思考,该用什么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想法很简单,如果关于证据跟认定事实不一是民怨,即便在这次《法官法》修法被挡下来,怒气也会从其他地方出来。
再强调一次,我不认为「事实及法律间之涵摄错误」应该被纳入评鉴事由,但主张司法行政当局与法官们应该要认真看待这个修法背后的诉求。其实这部分的见解与我前两个议题的讨论方式是一样的,比起猜测修法动机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官评鉴机制更为完善有效。一个好的法官评鉴机制的目的并不是要整垮法官,或是介入司法审判,而是希望有效地淘汰不适任的人。也唯有淘汰害群之马,法官这个群体才能得到应有的尊敬。
疑邻盗斧
写到最后,我突然想起国小时读过的一篇成语故事。
「从前从前,有个乡下人丢了一把斧头。他认为是他的邻居偷走他的斧头,于是他处处观察邻居,觉得邻居的一举一动就是像偷了他的斧头一样。后来,他在山谷里找到了遗忘的斧头。再度碰到邻居,这时再看邻居的一言一行,再也感觉不出对方是个偷他斧头的人。」
在无法互信的年代,我们很容易是那个丢了斧头的乡下人,与我们立场不同的人就是那个邻居,我们带着怀疑的眼光解释对方的一举一动,而不是花时间确认斧头的下落。成语故事里的乡下人是幸运的,因为他没多久就找到他的斧头,从此邻居不再可疑。在讨论《法官法》的修正,我们如何不是那个乡下人?我的想法是,就从转移焦点,实际讨论这些提出来的修法方案开始。毕竟,这些争论的最终目标,是让法官评鉴机制受到大众与法官们的信任,就让我们出发去找到那把遗失的斧头。(本文转载自《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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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