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大法官廢死表忠,只會使人民更怨懟司法
宪法法庭针对死刑存废进行言词辩论,被认为是国内最接近废死时刻的「世纪之辩」。记者侯永全/摄影
宪法法庭开庭辩论卅七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释宪案」,因十五名大法官中有三人申请回避,只要七名大法官即能决定是否废死。现任大法官都是蔡总统提名,政治色彩远大于其独立客观,且其中六人任期仅剩数月。外界猜测,大法官极可能放手一搏,作出「死刑违宪」的解释,帮蔡英文打造「废死功勋碑」。问题是,面对台湾社会仍有八成民意反对废死,释宪所带来的信念冲撞,恐将加深民众对司法的不满与怨怼。
死刑该不该废,赞成或反对双方都可在宪法中找到依据。从宪法第十五条的生存权,支持废死者可以推导出「任何生命权均不可被公权力剥夺」的主张;相对的,从宪法第廿三条,反废死者可以得到宪法赋与国家限制及剥夺的权力之论证。因此,废死之争与其说是违宪与否的问题,不如说是更高层次的价值与哲理之争,更牵涉社会文明素养与司法手段和目的之拔河,实不宜由「少数」大法官武断为之。何况,这些大法官的政治色彩素受争议,在临去秋波时要作出如此重大的释宪决议,更显得正当性不足。
再者,权力「谦抑」,已成为当代法学趋向。例如,在号称「进步」的「通奸除罪」的大法官第七九一号解释,即提到「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国家不应将损及个人感情且主要系私人间权利义务争议之行为一概纳入刑罚制裁范围」。不少主张废死者,即依此逻辑,主张国家不应暴力剥夺人民生命。但如此看法,又不免窄化了「谦抑」的概念。真正的「司法谦抑」,还包括了基于各种原因对立法和行政权的谦让与克制。例如,美国会通过司法原则或做法体现放弃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甚至直接以法院「没有审查能力」为由回避审查,主张宜透过政治或民主方式来解决。
从此观之,当宪法法庭无视八成民意反废死而裁定受理该死刑释宪案,即已显示本届多数大法官面对涉己权力时的「不谦抑」。包括辩论时机选在新旧政府交接之际,且多名大法官任期即将届满之时,在在让这场「世纪之辩」沦为精心设计的「过场」游戏。这些早有废死立场的大法官,虽披着端庄法袍,进行了一场仪式周全的辩论,但他们种下的「毒树」,终将难免结出「毒果」。这些毒果,则将成为人民怨恨司法的渊薮。
挺废死者高举两部国际人权公约,认为台湾应透过废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连结;殊不知,两公约并未明文严禁执行死刑,而是强调任何生命「不得无理剥夺」。宪法第廿三条的精神,不正是如此?若用含糊的国际趋势挺废死,却无视于美日等国仍在执行死刑,甚至牺牲民意换取国际挺台声量,未免太过功利,更让人权二字蒙羞。
也有人认为,死囚基本人权完全被剥夺,严重抵触人性尊严,遑论残酷的执行死刑;因此,主张应引入「分配正义」观点,即社会也要承担杀人犯的部分责任。但如此「先进」的主张,可曾思及许多凶手杀人时的冷血残暴及泯灭人性,何况,台湾的社会安全网已越来越残破不堪。若连保护无辜民众安全都不能,连还受害者公道都做不到;那么,如此「超前」的正义主张,是在满足谁的想望?
废死争议既属两种价值体系的抉择冲突,若交由更具民意代表性的立法或公投手段进行终局决定,显然要比让七名特定立场的大法官定夺为佳。试想,一旦死刑被判定违宪,日后人们只能看着那些穷凶极恶之徒嚣张逞威,而恐惧怨怒。大法官向蔡英文献媚表忠,将遗祸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