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五四运动树立的价值──民主转型关键时刻之2(曾建元)
五四运动(中时报系档案照片)
1919年五四运动时北大学生街头演说,民众聆听的情形。(中时报系档案照片)
从地方自治选举和有限席次全国性选举的有限民主,发展到全面的自由民主,台湾乃历经了一段相当时期的民主转型过程,这是反对运动民主启蒙和政治挑战党国体制的过程。
在威权时期,当人民在所有公共领域里的言论都受到党国严密的监控与箝制时,拥有相当的专业和博雅知识的大学知识分子,在受到《中华民国宪法》讲学自由和《大学法》大学自治的保障下,便相对成为台湾社会里各种呈现为异端的进步价值的对话空间和行动实验室,与台湾民主化直接相关的国会改选问题和国家紧急权状态解除问题,自然会在校园里和课堂中受到进步教师与学生的关心和讨论。
这些大学知识分子也就在事实上成为党国的异议者,在政治反对运动受到打压的年代里,校园民主运动也就成为政治反对运动的重要舞台,政治反对运动知识、思想和主张的供输者和人才的养成所,而校园里的学生自治与学生公职选举,一方面作为知识青年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场域,公民与其政治生活实践的起点,另一方面也成为政治反对运动的战场。
校园里大学共和国学生公民自治的自由选举,由是和台湾的地方自治选举、有限的中央民意代表选举,成为台湾威权时期有限多元民主的特殊景观,在当中孕育着台湾民主转型宁静革命瓜熟蒂落的条件,为台湾自由选举民主的实现,事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演练。
中华民国大学的学生自治制度兴起于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美国进步主义教育哲学家杜威(John Dewey)应弟子国立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胡适之邀访问中国作巡回演讲,杜威出身于美国,服膺美国的民主立国价值,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要能够自我管理,在多元价值中作成选择和决定,这样的公民养成,必须要靠教育,他又主张「学校即社会」、「教育即生活」,重视公民教育。
他看到教育理念移植自日本的中国现代教育,不幸受到日本和德国军国主义的污染,以致于校园里的学生自治,充斥着纪律和官僚的沉闷气氛,所以就把美国的学生自治观念带进中国。
换言之,与其把学生自治作为校务行政的支柱之一,杜威倒毋宁把学生自治视为一种公民教育的手段和学生社群生活的自我管理方式,他因而特别指出:「学生组织这一种机关,乃专为管理自己的,不是去管教习、校务及学校以外的一切事情的。」
杜威的学生自治观念,突破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当局的心结,竟因此而卷起了千堆雪,在梁启超的「新民说」、陈独秀《新青年》,中国地方自治思潮以及五四运动等时代因素的激荡之下,喷发出学生自治的风潮,各级学校纷纷成立学生自治会,并有各省和中华民国学生联合会总会的成立。
北大教育学系教授兼总务长蒋梦麟。(征信新闻摄影组)
不过,中国学生自治的倡议者,对于学生自治,还是有着立基于中国传统士大夫精神的期待,北大教育学系教授兼总务长蒋梦麟1919年10月在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校庆演讲,便指学生自治的精神是要养成一种公共意志创造一种学风,而要有爱国、「移风易俗」、活泼泼的勇往直前的决心,同时要有四种责任:提高学术、公共服务、产生文化以及改良社会。
学生自治在1930年1月首度纳入国家规范,国民政府训令转发教育部颁《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22条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其中《学生团体组织原则》规定,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得在学校以内组织学生自治会,且「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贯彻三民主义精神,不得侵犯学校行政;《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规定学生自治会组织应根据《学生团体组织原则》组织之,学校自治会章程须遵照该大纲制定,呈请当地国民党高级党部核准后,呈报主管官署备案,会费自筹。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更加细致地规定了针对学生自治会的各项限制,如学生自治会筹备会所拟定学生自治会章程,要呈请当地高级党部核准,筹备会进行组织时亦须请学校指导员指导,对于学生自治会职员履历表进行严格登记,如注明是否具有国民党员或三民主义青年团员身分。学生自治会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时,亦须呈请当地高级党部及学校派员指导,而对于干涉学校行政之学生自治会决议,学校有撤销的权力等。
抗战期间的1943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新的《学生自治会规则》,其中规定有:学生自治会为学生课外活动之唯一组织,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不得有校与校联合组织,并不得以会参加校外各种团体组织或活动;学校校长及主管训导人员负学生自治会指挥监督之责。学生自治会之各种活动应由学校选聘教职员,分别担任指导;对于违背校规,受学校承接处分,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或学校令其退职者,应即辞去学生自治会理事、总干事之职;学生自治会举行各项会议时,均应先期请求学校派员指导;当违背校规情节重大时,学校得解散学生自治会。
尽管外在的管制在训政之治下增加了,但五四运动所树立的学生运动和学生自治价值,却随着中华民国于1945年8月接收台湾后,成为台湾学生的重要精神资产。
1945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将教育部训育委员会法制化,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第三组之业务即职司学生自治团体之指导。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国立中央大学客家语文暨社会科学学系兼任副教授)
【未完待续,曾建元专栏每周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