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产创条例》院版 工总企盼尽速完成修法

《产创条例》10-1条修法,将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增订人工智慧(AI)、节能减碳项目,以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同时,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有助于鼓励企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提高投资抵减金额上限至18亿元,并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和强化公司对外投资。

在研议修法期间,本会进行问卷调查广集产业意见,并积极向主管机关经济部表达产业意见,除提出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应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外;也建议将投资抵减的支出额上限与抵减率;投资范围除了原有之智慧机械或5G系统相关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以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欣见业界多数意见,均获采纳。总体来说,此次修法内容符合产业界过去多次呼吁的修法方向,产业界对此表达肯定。

由于本条例事涉产业升级转型,因此业界均期盼立法院支持,尽速通过此次修法,为产业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添火加柴,再加动力。

另外为了配合国际协议或制裁,以及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修正第22条增订特定国外投资核准事项。产业界认为善尽国际社会成员责任与加强保护关键技术确实是当前应该高度关注的议题,惟须完整相关配套措施,以利企业对外投资之遵法,例如:

一、本次增订之投资纳管项目如「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一定金额」等条文规范未臻明确,恐有「空白授权」疑虑,主管机关应明确条文定义,未来订定授权子法时,应广纳产业界意见。

二、第22条第4项「情节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资」,企业从事国外投资必然是经过审慎考虑后的决定,倘若命其撤回投资对企业影响甚钜。订定子法时,应针对何谓情节重大做出明确规范,甚至是正面表列,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的冲击。

三、有关违反第22条之罚则,本会留意到此次版本已调降裁罚金额下限,盼未来对于违规样态以及裁罚案例应加强宣导,俾利企业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