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工厂投保商业火险学问大
不足额保险之情况,其实常见于投保商业火灾保险的大型工厂。图/本报资料照片
回顾2022年,全台湾共同历经疫情、工厂大型火灾、停电等考验,「保险」无疑是今年的热门搜寻关键字之一。从3月起,祝融波及不少厂房,全台湾接二连三地发生大型火灾,其中不乏仓储业、大卖场、发电厂等。此等场景,恐怕令产物保险业者心惊胆战。
在请求保险理赔时,事故原因是否属于除外不保事件、以及保险标的是否有「不足额保险」,通常是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两大王牌。究竟什么是不足额保险?
所谓「不足额保险」,是指工厂发生火灾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物之价值」,也就所承保的整座厂房的价值,倘若高于保险契约上所记载的「保险金额」(火灾发生时整座厂房的价值>保险金额),则保险公司仅会依比例给付保险金,此时损失理赔的计算公式为:损害×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物之价值。基本的道理是:高价物品倘若低保(缴纳较低保费),则最后的损失仅能按比例受偿而非全额受偿。而所谓「超额保险」,则是指相反的情况。
不足额保险之情况,其实常见于投保商业火灾保险的大型工厂。企业主们大多于工厂新建竣工时,以建厂价格承保商业火灾保险。嗣后每年续保时,由于整座工厂鉴价繁琐,因此便宜行事沿用建厂时的厂房价格而未重新核算。实务上,要求企业主们每年续保时重新估算厂房价格,确实强人所难。惟若工厂已经使用多年,业者于续保时,仍应考量是否需重新估算厂房价格,以重新核算保费及保险金额。否则,如果建厂多年后,厂房土地历经物价上涨、机器使用后折旧、机组件因市场技术更新而价格变动等因素,工厂的实际价值可能已经与建厂时相差甚远。因此建厂多年后发生火灾事故,极有可能发生「不足额保险」或是「超额保险」的情况,导致保险的实际理赔数额与业主们的期望不同。
一般而言,保险契约会于基本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之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取得价格扣除折旧后之实际余额。工厂于事故发生时,若考量折旧因素,则大多数会低于缔约核保时之保险金额,则通常发生超额保险的情况。反之,若保险契约中有约定「重置成本条款」之特约条款,则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之价值,是指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以同品质或类似品质之物,依原设计、原规格在当时当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额,不扣除折旧的「新品市场价格」。但须注意,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不足额保险」的困境,例如原本建厂成本4亿元、保险金额也是4亿元。多年以后,因为物价波动而使重新建厂成本高达5亿元,保险金额倘若仍维持4亿元,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的状况,而使得保险损失仅能按比例受偿。
业主投保大型产物保险,保费动辄百万或千万元,倘若出险时尚且遭保险公司评价为不足额保险而无法完全受偿,岂非得不偿失。实务上对于此种状况,尚且有「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作为因应。亦即在评价「保险标的物之价值」时,将该价额打折(通常为80%),而减少超额保险的情况。以前述的重建成本高达5亿元为例,如果该保单记载有共保条款,则保险标的物之价值应以5亿元×80%=4亿元为计算,而保险金额本即为4亿元,因此消除了原本可能出现的「不足额保险」问题。
建议业者于投保前细思各种可能无法足额受偿之情况,而非一切委诸销售人员之话术与说词。大型产物保险牵涉金额庞大,甚至是业者遭遇灾害时能否重建之基础,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