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师法第11条的一些看法
医师公会日前在各大报买下半版广告主张『药师法违宪,药师得支援』,大法官释字第711号是说『药师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处为限。」未就药师于不违反该条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于有重大公益或紧急情况之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重点是主张药师法要订定『合理的例外规定』,行政院的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释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员苏清泉所提版本,却将释宪扩大解读为药师可支援其他药局、医疗机构的工作,如今医师公会又大买广告企图混淆视听,真可谓司马昭之心。
我国宪法第86条将专门职业人员与公务员同列,执业资格须经考选铨定,显示专门职业人员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号解释,专门职业有五项特性:技术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须亲力为之,执业须在地化而不可多设处所,方便民众可以找到执业本人。
因此,药师可说是人民健康权的制度性保障,药师是必须亲力而为的工作要求,可说已足以支持执业限于一处的规定,如此规定个人觉得很难构成对药师工作权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项规定,恐反损及人民健康权。
解释理由书也谈到了药师一处执业几点理由:第一,推行药师专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营业的不法情事,第三,在实施医药分业制度后,药师的功能除了核对处方、调配药剂外,还要提供正确药物资讯、咨询等服务;此时为确保医药管理制度的完善并妥善运用分配整体医疗人力资源,也有必要限制药师专任一处。因此政府立法应该要以保障国民健康权为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会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滥,无法使药师亲力亲为及使药师资源合理分配,反而会对国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
医师公会的主张就是不肯聘请合理数量的药师为病患提供服务,反而企图修法开放药师可以报备支援以减少开业医师老板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医师公会以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做为号召,则是相当的讽刺,如果医师公会真的如此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首先则应要求诊所医师多聘药师,以免诊所药师无法生病休假,并非倒果为因不肯多聘药师而要求不同医疗院所药师互相支援,如此只会让药师更疲于奔命而提高出错率,如此则更加损害民众用药权益。其次,则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国、日本降低药师调剂处方量(日本上限为40张、美国30张),使药师能够更确实地为民众用药作把关。
如果医师公会真的这么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请医师公会主动要求政府比照美、欧、日、韩等医药先进国家国落实医药分业,台湾目前实施双轨制医药分业,让「药师的老板是医师」,这在先进国家根本是不被允许。即使在美国这样确实落实医药分业的国家,美国药事法虽未规定执业药师以一处为限,但仍规定每所药局必须要有一位负责药师(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药师不能同时担任两所药局的负责药师,必须对所负责的药局负起所有督导责任。
台湾目前许多医药问题根本不在药师一处执业规定,而是目前台湾无法落实医药分业所导致,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先进国家,根本没有所谓的诊所药局或门前药局,就是彻底的医药分业,韩国医药分业自2000年实施,韩国医师集体上街抗议,政府对医药分业仍坚持到底,其处方笺至今已百分之百释出,如果台湾也是彻底医药分业,根本不会发生药师无法请假的情况,立委不肯修法彻底落实医药分业,产生种种弊端,却来变更枝微末节的法规配合,无益是本末倒置。
台湾的医疗环境已经面临崩溃的程度,如果今天的医疗制度制造出一堆血汗护士及血汗医师还不够,立法院还修法配合资方利益要制造更多血汗药师,只是在更加速让台湾医疗环境崩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