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米遭控掺劣米诈争鲜 一审无罪...业者:前员工恶意检举
▲「山水米」泉顺食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遭控混劣米卖争鲜案,10日一审获判无罪。(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国内知名米厂「山水米」泉顺食品公司,2018年时遭控在米中掺杂劣米卖给争鲜诈得1亿多元。董事长李东朝等人依贩卖虚伪标记商品、诈欺取财、违反《食安法》等罪嫌起诉。但苗栗地院表示,混米是市场常态,10日一审判决泉顺董事长李东朝、执行长蔡宠信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所谓「搀伪、假冒」搀杂与品名或内容物不同的物质,或以其他物质假冒品名或内容物,本案被告售予争鲜公司的食米均系美国白米,仅于州别产区上有所歧异,然既均为稻米类,且为同一国别所产出,显非上开立法意旨所指的「其他物质」。
法官也认为,另据中华民国国家标准白米外观品质规格表 CNS2425 ,有关白米之等级,除糯米外,分为三等,且分别就「水分」、「夹杂物」、「稻谷」、「糙米」、「被害粒及白粉质粒」、「异型粒」、「碎粒」等项目规定如下之标准,进而区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米,此有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2425(白米)在卷可参。
是以,食米所分三等系各自因其就水分、夹杂物、被害粒及白粉质粒等项目各达不同比例而作为区分之用,并非系就特别单一品种或系不同品种、不同产区间所存在之差异区别优劣,故公诉人执以被告泉顺公司进口阿肯色州米属于较次等级取代加州米较优品质(一等)而为出货,实属误会。
另外,飨宾公司诈骗部分,被告泉顺公司与飨宾公司合意买卖之米种,虽有证人证述系由被告李东朝当场同意出售「有机台梗九号米」予飨宾公司,惟飨宾公司员工却证述当场并无口头承诺,且飨宾公司所购买之白米系由被告泉顺公司所提出现货白米供飨宾公司采购人员试吃、试煮、检测后,才由飨宾公司自行决定采购被告泉顺公司所提供之品项,两造又自始迄今并未就上开采购白米订立书面契约,故双方并无任何透过两间公司用印流程决定之书面订购契约。
而飨宾公司向被告泉顺公司采购食米之过程,对口均为一名被告泉顺公司内部员工,且事后补件之4分类规格标准书,亦是由同一员工亲自提供且书写上「有机台梗九号」,且上面未见被告泉顺公司大小印,自难遽认被告3人就飨宾公司所购买的品项为「有机台梗九号」乙节知情,而施用诈术提供不同品项予飨宾公司。
法官调查后指出,李东朝、蔡宠信确实有告知内部员工因被告泉顺公司内部之有机台梗九号米存量不足,而要求其等与飨宾公司之买卖契约自不得以此标的为契约标的,并要求再与飨宾公司洽谈,自难谓认被告3人自始即故意以假充之的诈欺犯意,故一审判李东朝、蔡宠信无罪。全案仍可上诉。泉顺随后声明,此案是前员工恶意检举,将提告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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