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废除限量分案 推动金字塔型诉讼制度
▲最高法院废除限量分案制度,减少人民久缠诉讼困境,却令人担忧能否维持一定水准的裁判品质。(图/视觉中国)
最高法院是民、刑事诉讼的终审机关,为了改善多年来的分案积习,继2012年4月16日废除「保密分案」,让分案程序更透明、公开,避免引起黑箱作业的疑虑,事隔九年之后,实施长达七十二年的「限量分案」也于今(2021)年1月4日正式走入历史,此举符合社会要求改革的声音,值得肯定及喝采。
「人民有迅速获得审判的权利」,这不仅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范的普世价值,更是人民受《宪法》第16条保障的基本权利。前此,最高法院不像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作法,案子即到即分,而是依法官当月分案上限来分,以致于卷库积案如山,人民苦等不到诉讼终结,诉讼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是以取消限量分案制度后,即可解决司法效率不彰的问题,减少人民久缠诉讼的困境。
然而外界担忧的是,法官审理的案件量倍增能否维持一定水准的裁判品质,或为赶结案美化数字而率以程序审查方式裁定「上诉驳回」,即俗称:「等六百天才分案,而分案后六天就驳回」的取巧结案方法,反而有碍司法正义之实践,不但不符公平审理原则,也将滋生确定后提起非常上诉及再审案件,转而增加其他环节案件量的负担。
考量旧案有待清理消化,而新案又源源不断,为求速效,最高法院自去年起即增加法官人力积极清理积案,并放宽办案期限作为配套,以缓冲庞大的案件压力。不过,此种调派高等法院法官来扩编最高法院员额及分摊消化积案的作法,与司法改革要推动的「金字塔型」诉讼制度背道而驰,徒增基层法官的不满,并非正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去年7月曾指出,废除限量分案后,以民事库存量计算,全数消化需要一年多时间;未来希望借重退休或优遇法官的才能,在三审建立调解制度,双方当事人若有意愿可移付调解,「这是纾解最高法院源源不绝案件的办法之一」。
从解决纷争的角度来看,法院成立调解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可作为执行名义据以强制执行,特别是面对大量的劳动和智慧财产事件的息讼止争,此项提议不失为一良策。此外,监察委员高涌诚在一次座谈中也建议将候补法官调到最高法院当助理法官,一来可以强化历练,二来可以减轻现任者案件负担,不失两全其美的解方。
不过,解决最高法院积案方法,除增加法官人力外,正本清源之道,应从减少案源着手,否则废止限量分案,只是将「法院待分案件」转为「法官待结案件」,似难以杜绝「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人民怨怼。
其实,最有效疏解讼源的方法应该是采行「金字塔型」诉讼制度。良以,早在2018年6月26日司法院召开第170次院会,即通过《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相关法制已建构完成。改革后的「金字塔型」诉讼结构,可以让争议的事实,在第一审充分的人力及设备支援下,及早确定,至于终审法院则只专注于抽象规范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见解的统一,以免案件在二、三审间来回摆荡,悬而未决。
以刑事诉讼制度为例,目前对上诉第二审与第三审的条件相对宽松,因此上诉案件相当多,被形容为「圆桶型」审级诉讼架构。2017年召开的司改国是会议中,决议要进行「金字塔型」诉讼改革,也就是修正上诉要件,让上诉案件减少,结构变成金字塔化,未来第二审采取现行法律审,上诉案件限于判决违背法令,原则上不再作证据及事实的调查,以免浪费程序及司法资源,而第三审则为严格法律审,上诉案件限于对第二审判决有:(1)抵触宪法或所适用法令抵触宪法、(2)违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3)违背最高法院判例等三种情形,厉行以后,最高法院法官员额即可缩编,不必逐年增加,避免浪费国家的人事资源及纳税人的负担。
据报载,司法院前秘书长吕太郎在「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建构完成」记者会上表示,我国每年约有三百五十万件的诉讼进入各级法院,其中第一审的案件中,有八成因当事人对于「事实」认知不同而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另外第三审最高法院中,则有六成案件因为下级审对事实调查不够清楚或适用法律等等问题而发回,故为强化事实审的功能,惟有加快改革脚步积极推动「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才能确保人民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兼顾法官工作的权益,有效化解最高法院废除限量分案的困境,才是司改工作重中之重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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